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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继续取保嫌疑人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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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继续取保嫌疑人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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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继续取保嫌疑人怎么处理

1、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2)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三条

二、取保候审怎么办理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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