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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以“中间人赚差价”的方式私自收款这样算违法吗? 算,这叫不当得利!

问题描述

公司员工以“中间人赚差价”的方式私自收款这样算违法吗? 算,这叫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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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类:不当得利

委托时间:2020年6月 

案件简介:某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便利私吞公司公款,离职后拒不退还,多次联系后还拒绝沟通。

案件经过:陈先生是杨女士公司的员工。2019年,公司因装修需要,安排陈先生和物业公司对接工作,反馈需要交付押金,于是杨女士便交付了装修押金共一万元。

装修结束后,押金本应退回公司公账,但在没有经过杨女士的允许下,陈先生却私自报上了个人账户收取了物业公司退还的一万元。

因工作繁忙,杨女士并没有第一时间发现,之后陈先生又以“中介赚差价”的办法私自收取公司业务所得利润近7千元。

之后陈先生离职,杨女士开始对账发现账户流水收支不平,通过调查发现原来是陈先生所为,但陈先生以离职为由,拒不承认并且拒绝沟通。

至此,杨女士只好找到律师团队以法律途径追回公款。

办案思路:根据法律法规,陈先生此项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在提交相关证据证实陈先生收款后,法院支持了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陈先生构成不当得利,要求陈先生在规定时间内返还所得钱财,否则将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办案小结:公司所得均为公款,根据法律法规,公司员工不得以公司员工身份为自己谋私利,否则公司可以以损坏公司利益、影响公司运营为由依法起诉要求返还。

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冯晓辉律师团队法律科普知识小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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