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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官自己跑去询问证人 做了一个简单笔录 没有开庭 在判决书上写我质证了 就以此证人证言为主要证据改判一审判决 请问这是什么性质 伪造故意隐瞒没有质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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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官自己跑去询问证人 做了一个简单笔录 没有开庭 在判决书上写我质证了 就以此证人证言为主要证据改判一审判决 请问这是什么性质 伪造故意隐瞒没有质证的事实?
1个回答

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当事人以外的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而制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是证据种类中书证的范畴,不是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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