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的立法和司法的实践表明,国家不再“一概禁止企业间借贷”,而代之以规范化管理,一方面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依法保护企业间为生产经营所需、利率约定合法的借贷行为,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另一方面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发展民间融资,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防止企业通过借贷行为非法集资。
所以在这种大环境下,只要关联企业的之间的借贷是用于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是用于非法目的,一般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法律风险较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这一条文已经明确肯定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行为的合法性。
一则案例:
A公司、B公司于2008年1月共投资1000万元设立D公司。A公司权益性投资400万元,占40%股份;B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股份;2008年1月,A、B、D三方签订借贷协议,D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1000万元,以9%年利率从B公司借款600万元,A、B、D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B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按照协议向A公司支付100万的利息,向B公司支付了54万的利息。
一、本案关联企业借贷利息的税务处理分析
1、对A公司支付的利息税务处理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中对特别调整事项进行了规定:
企业接受的债资比例在5:1或2:1之内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其中: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对超过5:1或2:1的,如无其它证据证明相关交易是符合独立交易性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各期扣除,须做纳税调整。
同时规定企业之间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予税前扣除。
由于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实际支付给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D公司接受A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1000万元和400万元,其比例为2.5:1,高于规定的2:1,并且其约定利率10%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A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400×2=800万元,利息额为800×8%=64万元。08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1000×10%=100万元,可税前扣除64万元,其余32万元应在2008年作纳税调整,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扣除。
2、对B公司支付利息的税务处理
D公司接受B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以不用考虑债资比例的规定,但其约定利率9%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B公司借款利息600×9%=54万元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其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相关的部分600×(9%-8%)=6万元要作纳税调整。
3、A、B公司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对利息收入关联方来说的,无论利息支付方支付的利息是否符合比例,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水平及范围,利息收入关联方都要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所以A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100万元、B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54万元、因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故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案借贷利息是否能够全额扣除的核心要点
(1)企业接受的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型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也就是说不存在资本弱化的情况,除非企业能够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被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
否则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利息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2)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利率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6月份《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对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利率给出了统一的、更具合理性的操作规定:“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国税总局的规定给企业之间约定利率留下了一定的选择空间,因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为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同时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而现实的情况是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的利率一般要高于银行的利率,因此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时,应尽量以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的利率作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源,这样则可以提高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限额。
二、风险提示:
1、企业之间借贷中,出借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同时需要取得相应的发票。如果未取得相应的发票,企业就是未取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利息税前不得扣除。
2、企业之间签订借贷协议一定要合理约定借贷利率,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要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关联企业的关联债资最好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防止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存在资本弱化的情况,从而导致超过规定部分支付的利息不予税前扣除,而被特别纳税调整。
4、一旦关联债资超过了规定的比例,企业应事先备好证明其业务符合独立交易性的相关资料,证明其债资比例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确保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小结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律、税务风险,建议企业对此需要做好规划,尤其在债资比例、利率水平、发票获取等方面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同时为了防范纳税调整的风险,关联企业在资金拆借时,应积极准备好“独立交易”的相关的证明材料,方能维护好自身利益,同时把风险降到最低。
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另外关于非金融企业间利
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咨询:“我公司近期因生产资金周转困难,向社会个人借了一笔款,并约定按期支付利息。请问,这笔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1.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性质,具体利率与自然人借贷规定一样,借款利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标准。超过法定范围的,出借人主张要求支付的超过部分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您好,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范本如下:公司之间借款协议书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住所: 乙方(借款人): 住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 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二、借款用途为。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 %,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从年 月 日起
1、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全部税前扣除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因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其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没有金额和
一、企业产生的哪些利息可以税前扣除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包括:(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3)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
法律咨询解答企业发生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3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滞纳金,税法只列举了税收滞纳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征税的原则,其他各类滞纳金既然没有列举,则可以依法理解为允许在税前列支。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息方交增值税及附加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3%,附加税没变化(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的7%(市)、5%(县、建制镇)、1%(工矿区)、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2%、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可暂免征,没有证明附征2%。)。 另外,借款合同要缴纳印花税。以上是对企业间的借款利息交税的解答。
下面为大家解答因企业间借款利息收入怎么做账这个问题,1、企业间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2、具体会计分录是: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银行存款3、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有的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保险企业进行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但在企
一、借款利息怎么计算1、利息=借款本金*利率*时间。借款利息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就是没有利息,但是国家对最高利息标准有限制,超过部分不予认可。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
花呗最多可以分12期进行还款,还可以分为3期6期9期。这四种分期的还款利息也是各不相同的。分三期的还款利息是2.5%,每个月的利息也就是25块钱,每个月应该总还款金额为1025块钱。
法律分析企业之前借款是需要交税的,如果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融通资金约定利率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其缴纳相应所得税。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
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那么,因征收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滞纳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引发了很大争议,我们就来看看税法是如何界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关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涉税处理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涉税处理如下: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法
1、在我国,企业如果是向个人借款的话,对于是否支付利息,主要是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协商决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如果是要在企业收获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话,获得其利息的个人应该要向企业提供自己利息收入的发票。这个发票一般是个人在受到了利息收入之后,去当地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2、《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
1、在我国,企业如果是向个人借款的话,对于是否支付利息,主要是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协商决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如果是要在企业收获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话,获得其利息的个人应该要向企业提供自己利息收入的发票。这个发票一般是个人在受到了利息收入之后,去当地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2、《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