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条件有哪些
1、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时,捐赠属于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二、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是什么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两大条件:
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
二、要有合法的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
(二)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
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时,捐赠属于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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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计算:1、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000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假设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计算方法(1):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0000×12%)=18800(元)计算方法(2):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0000+10000)×12%=17600(元)2、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0元,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二、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
明确工资薪金范围首先要正确理解税法所定义的工资、薪金的概念。《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这是会计所定义的职工薪酬概念。而税法上强调了对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扣除,《企业
一、个人进行公益性捐赠怎样税前扣除1、个人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如果捐赠数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
一、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1、个税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月。2、社会保险费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内容,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内容,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
系列一:跨年度发放工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允许在税前扣除。该条确定了工资薪金扣除的原则——收付实现制。但由于实践中,企业的工资发放模式普遍为下发工资,即当月计提进入成本费用的工资在下月发放,因此,遍地皆是的现象为12月份工资在次年1月份发放,如果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需在当年对未发放工资
会计与税法的计量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说明税法对企业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或有事项计提的相关费用、负债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扣除,例如计提的售后服务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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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按照税法规定,外籍人士子女教育费可以在税前扣除。这里所指的教育费是否有明确的限定,子女的课外培训费、义务教育费用是否都可以进行扣除?【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五条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一)总原则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禁止扣除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6)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一、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说来,何谓“合法有效凭据”应由征管部门确定。相关链接:发票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二、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年度利润总额,是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3、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4、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
一、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有什么条件1、企业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时,产生的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2、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什么
一、公益性岗位辞退条件有哪些1、公益性岗位辞退条件:违反规章制度的;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般来说只要符合劳动法中用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可以进行辞退,因为我国是没有对公益性岗位的辞退条件作出特别规定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办法有哪些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可以直接扣除的税金(一)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计入本科目。另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防洪费、价格调节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如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
一、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的条件有哪些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之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章对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作了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
赡养老人支持的个税专项扣除的办法有:纳税人需有1位被赡养的老人年满60岁(含60,被赡养人可以包括:父母或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纳税人如果是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如是非独生子女,则由可与其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的额度,但每人分摊额度不可超过每月1000元。也可以协商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或者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一、个税抵扣怎么操作1、子女教育及继续教育如果你家有
50岁退休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下: 1、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
司法鉴定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等。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