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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笔录的制作有什么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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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笔录的制作有什么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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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笔录规定一般有三个方面:(1)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侦查人员必须将搜查的情况,按照搜查顺序如实地记录下来,制成笔录,写明搜查时间、地点、过程,发现地证据,提取和扣押证据地名称、数量、特征及其他有关犯罪线索等,以便存查和分析案情。

(2)搜查笔录应当有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3)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字、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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