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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好,还是有限公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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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好,还是有限公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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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好,还是有限公司好?

——持股平台的选择

作者:胡亚琴、孙金银 (OK股权团队主办律师)

一、“有限合伙好,还是有限公司好”的疑惑

企业的长远发展离不开核心员工的努力,为了激励这部分员工,很多企业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企业获得了再次飞跃发展。同时经过成熟期考核后,核心员工的激励股权需要行权,那么如何让核心员工持有股权呢?

    现实中,人们常选择以下几种持股模式。第1种,自然人成为核心公司股东,直接持股。第2种,自然人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该有限公司再投资核心公司,间接持股。

第3种,自然人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再投资核心公司,间接持股。第2、第3种模式中的有限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就是我们常说的“持股平台”。

那么,到底该选择哪一种持股平台更合适呢,到底是“有限合伙好,还是有限公司好呢”? 

二、看看海康威视怎么做的

我们先来看看海康(KANG)威视(SHI)持股平台的案例。

1、实施股权激励。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2004年董事会通过对核心团队实施股权激励的决议。2007年底,股权激励期权进入行权期,2010年海康威视成功登陆中小板,2011年员工限售股解禁。

   2、股权激励行权。2007年,激励期权进入行权期,海康威视并没有让员工直接持股,而是选择了第2种模式,成立两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分别是杭州康普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威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激励员工入股上述两家公司,该两家公司再入股海康威视,被激励员工间接持有海康威视19%的股份。

3、股权激励变现。

    海康威视发展势头迅猛,2010年成功登陆中小板,2011年员工限售股解禁。但我们发现,2011年海康威视将两家持股公司迁往了新疆,并且两家有限公司变成了有限合伙企业。

也即海康威视最终变更成了第3种持股模式。

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这一动作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

三、持股平台变迁的核心秘密

    2011年,海康威视员工想减持股票套现时,碰到“减技税负太高”这大难题。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员工减持套现需要经历两个步骤    第 1步,两家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责任公司出售股票,套现所得需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

第2步,持股公司将75%的税后利润分配给员工,员工需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

两者相加,最终税负40%。

    

    而当两家持股公司迁往了新疆,并且变成了有限合伙企业后,税负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

第 1步, 两家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出售股票,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第 2步, 在新疆,有限合伙企业将利润分配给员工时,对合伙人适用的税率为20%;

第3步,根据新疆当地政策,当地政府还会将地方留成部分的60%-80%进行财政返还。

两者比较,税负将大大降低。

我们假设,2011员工减持套现所得为5亿元,如果持股平台是杭州威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过两重征税后,税负约2亿元。

    但海康威视及时的将杭州威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新疆的有限合伙企业,那么最终缴纳税收约1亿,这里面还没有考虑当地政府的财政返还部分。

这个核心秘密就是“减税”。

   

四、持股平台控制权差异

前面我们看到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有节税的功能。

    同时,有限合伙企业还有一个重大功能:无限合伙人(GP)可以以极少的合伙份额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权,而有限合伙人(LP)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同时放弃对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力。

    理论上,GP可以用1%的出资额,就享有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

    而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权份额,才能享有对公司的相对控制权,持有67%的股权份额,才能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正因为以上功能,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五、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的风险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是否就完美无瑕呢?也未必

1.2007年,我国才引入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在税收立法等配套体系并不完善。

2.在普通公众心止中,公信力、权威性不如有限公司。 

 

    六、律师建议

所以,各位企业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去选择合适的持股平台。

譬如,如果目的是减持套现的纯财务投资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是很好的选择。

但如果是战略投资人,最终目的不是套现,而是战略整合,那么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也挺好。 

合适的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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