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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户口迁出后原派出所把我的原始户籍档案弄丢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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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户口迁出后原派出所把我的原始户籍档案弄丢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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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丢失按照如下方式重新办理:遗失人应依法填写补办申请表,携带本人身份证,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去往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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