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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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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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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是劳动者工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以与劳动者原工资福利相符的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或工伤事故发生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加以确定,并不得低于本市同期最低月工资标准。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期限,原则上应为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如劳动者自愿放弃病假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休息时间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可以劳动者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

如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早于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的,则应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且经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劳动者经过二十四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后仍需继续治疗、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劳动者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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