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马某甲、曹某某二人系母女关系,与马某某系同村村民。2018年12月13日,马某某在曹某某居住的子洲县保险公司家属楼的通道口张贴小字报,捏造事实诽谤其母女二人在社会上卖淫,言语恶毒,对她们二人的人格、名誉进行诋毁、贬损。
马某某所张贴小字报的地方是子洲县人流量比较集中的地段,给她们二人造成恶劣的影响,被人到处议论纷纷、指指点点。她们二人向子洲县公安局报案,子洲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马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马某甲的丈夫得知此事后天天辱骂马某甲,进而殴打马某甲,马某甲不堪重负,与其丈夫离婚,独自照顾六个月大的小孩。那么,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律师解答】
本案,马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诽谤罪,由于诽谤罪是自诉案件,由马某甲和曹某某二人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捏造事实并张贴在人流比较集中的地段,给他人人格、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构成了诽谤罪。
二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由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最终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扩展链接】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吴双律师1507648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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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违背对方的意志、强迫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如果是双方自愿的,就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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