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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书店老板销售盗版书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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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书店老板销售盗版书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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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2日,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人民法院(下称庆云法院)对张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65万元。

张某某认罪认罚并如数缴纳了罚金,未提起上诉。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下称庆云检察院)指控事实如下:

2018年6月份,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明知他人图书为侵犯著作权书籍的前提下,以低价购买相关书籍用于销售。

张某某在庆云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部分书籍行政处罚后,将剩余书籍转移至仓库内。2018年10月16日、10月25日,庆云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先后两次在张某某的仓库检查发现剩余疑似侵权书籍共计11514册。

行政机关对发现的疑似侵权出版物扣押,后抽样送至对应出版社进行鉴定,其中对应10家出版社图书为侵犯著作权书籍。经计算,  张某某未销售的侵犯著作权书籍数量为9578册,非法经营数额为72372.13元。

庆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明知他人图书为侵权复制品的前提下,购买相关书籍用于销售,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册以上,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庆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张某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并判决如下:

一、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五百元。

二、对扣押的图书9578册,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没有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并不严重的,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这里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内容,是区分侵犯著作权行为属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性质的具体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情节来量刑的。只有违法所得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有两种刑罚: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某某因行政机关查处扣押涉案物品未能继续销售非法出版物,属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张某某积极预交罚金、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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