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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带薪年休假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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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带薪年休假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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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年休假 必须按“工龄”计算,而非“司龄”。

      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每年安排年休假,员工也可以自行安排。除非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并出具书面声明,或双方约定以公司安排旅游等其他方式代替年休假的,可以放弃年休假。

相关案例:

      

案例1:

      2009年11月李某入职A公司,担任店员。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公司每年安排李某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

2014年5月,李某从公司离职。离职后,李某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在职期间未休满年休假的工资差额。李某主张,其在1983年12月开始工作,入职A公司前社保缴费累计年限达到22年多,每年应休年假15天,公司每年仅安排5天年休假违反法律,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差额6800元。

      A公司主张,年休假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才能享受。累计工作年限应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准,非本单位工作年限不应累计计算。

      仲裁裁决: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2009年至2014年未休年假工资6800元。

案例2:

      

 2011年6月班某入职A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6月,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5月31日。版某税前工资8000元。合同到期后,班某继续在A公司上班,但双方未签劳动合同,A公司未安排班某休年假。2013年10月21日,A公司无固要求班某离职,违法解除了与班某的劳动合同。班某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1、A公司支付班某经济赔偿金40000元。

2、A公司支付班某2013年10月1日至10月21日工资。

3、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000元。

4、A公司支付班某未休年假工资补偿12100元。

      A公司辨称:A公司组织班某等员工于2012年6月去泰国旅行6天,2013年去越南旅行6天。班某的年休假已经享受完毕,无权主张年休假。

      仲裁裁决如下:

1、A公司支付班某经济补偿金20000元。

2、A公司支付班某2013年10月1日至10月21日工资。

3、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000元。4、

4、A公司支付班某未休年假工资补偿12100元。

5、驳回班某其他仲裁申请。

生效裁决认为:

      

案例1: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本案中,原告虽于2009年才入职A公司,但是其提交的《年休假工龄证明》载明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83年12月,实际缴费年限22年多,故原告李某入职A公司时累计工作已满20年。

原告工作至2014年,其2009年至2014年每年应休年假天数应当为15天。A公司只安排原告2011年-2013年休年假5天,存在差额,故应当支付原告未休部分的日平均工资。

原告于2014年12月申请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

      被告答辩称根据其公司规定工作满1年才开始享受年休假,每年5天,该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认定无效。

案例2: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A公司在期满后未与班某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班某支付2013年6月至2013年10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就年休假问题,劳动者应当有自主安排休假时间与方式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集体外出旅游代替休假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证明此方式属于双方约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安排旅游不属于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情况,而属于用人单位在年休假之外另行提供的福利待遇或奖励。

本案中,A公司未能就上述事项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抗辩不予支持,班某的仲裁理由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班某自2011年6月至2013年10月科休年假11天,A公司应当支付班某未休年假工资12100元左右。

(8000/21.75*11*300%)

个人解读

     国家建立年休假制度的宗旨在于保障劳动者连续工作后的休息权,是在考虑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对劳动者进行的休假补偿。

只要员工入职前曾经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即可在入职新公司后的第一年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规章制度以“司龄”违反法律法规会被认定为无效。

      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但进行休假安排时,应当考虑劳动者的意愿。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单位组织安排的集体外出旅游可以抵消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具有法律效力。

否则,单位安排员工外出旅游属于单位福利,不得抵扣员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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