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聂某是同村同组村民。2006年4月,为耕种方便,李某与聂某经口头协商,达成承包地互换协议,李某以位于蛇脑头的二亩承包地与聂某位于村前的1.8亩承包地互换。
2011年,因某高速公路征用蛇脑头,其中包括了聂某耕种的二亩承包地。2012年7月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村委会将聂某耕种的二亩土地的补偿款4.7万元支付给李某。
聂某不服将村委会和李某诉上法庭,要求返还征地补偿款4.7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聂某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对互换承包地达成口头协议,该协议虽未到村委会备案,但双方互换承包地耕种多年,为保护土地经营的稳定性,应当认定双方互换合法有效。
村委会与李某以土地互换没有经过村委会备案为由,请求确认互换无效于法无据。判决李某返还聂某征地补偿款4.7万元。
[评析]
1、李某与聂某互换合同符合民法典的有效要件
李某与聂某同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同为一村民小组的农民,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没有违背双方的意志,是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情况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没有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有农业经营能力,可见李某与聂某的互换土地承包经营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2、双方的互换土地耕种视为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百九十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李某与聂某通过协议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许可的流转方式。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对互换土地法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3、互换协议虽未报村委会备案,但其效力不容否定
为保证村民土地流转的合法有序,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村委会对土地流转的监督权利,该法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李某与聂某的土地流转虽然没有经村委会备案,但其效力仍不能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因此,村委会以土地经营权流转未经备案否定其效力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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