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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以订立虚假合同资金回流方式取得和开具发票被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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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以订立虚假合同资金回流方式取得和开具发票被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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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期浏览税务局官网公告送达的执法文书,发现某科技公司以订立虚假购销合同资金回流方式取得和开具发票被税务稽查,以下为执法文书内容(经过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三处〔2022〕178号----------------------------------------------------

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所)于2020年9月27日至2022年5月11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年至2019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订立虚假购销合同,采取资金回流方式,取得江苏**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电讯有限公司等公司进项发票后,采取同样手段,向江苏**电讯有限公司、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86家单位开具11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631215210.74元,税额:105806895.38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2015年至2019年对外开具的11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631215210.74元,税款105806895.38元)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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