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

问题描述

关于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
1个回答

一、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的范围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并符合国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且在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可参照处理。

对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2015年底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并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工作人员,可在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其一次性退休补贴由所在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

二、一次性退休补贴计算方法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240个月。

举例来说,假设张某在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劳模荣誉称号,在2019年时从正处级岗位退休,那么他退休时的一次性退休补贴=2014年9月张某所在单位正处级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240个月。

三、注意事项

在确定“按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时,同时符合多个相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只能按其中最高的一个计发比例计算(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可将各个计发比例累加计算。

但是,按上述办法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与按照川人发〔2006〕48号文件规定的原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于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的相关知识,如果您对更多的关于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有疑惑,有问题的地方,欢迎您向进行咨询,而如果您有更多法律相关的问题,也欢迎您向进行咨询!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