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及时、公正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权属纠纷,是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权属纠纷。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权属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以上相应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土地、山林、水利的混合性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上述一个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负责调解,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该混合性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权属纠纷调处机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第五条 权属纠纷的调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权属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调处。权属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因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的利用现状,不得破坏地上农作物、附着物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权属纠纷为借口,寻衅滋事,唆使权属纠纷当事人挑起事端,扰乱社会秩序。不得阻碍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调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山林土地纠纷归什么部门管? 林业部门和国土部门及集体协商解决 1、需要说明的是:不管你家耕种和管理多少年,只要没有确实的证据如林权证、土地划界说明书等证明这片山林是你家承包的,你家也仍然不能对这片山林拥有使用权。 2、山林土地纠纷应对办法: (1)要他家的林权证来看,看是否你家的山林确实是在他家的林权证范围内:如果他家有林权证范围不包括你家的山林在内,不用理他。 (2)如果他家的林权证上确实注明
1、需要说明的是:不管你家耕种和管理多少年,只要没有确实的证据如林权证、土地划界说明书等证明这片山林是你家承包的,你家也仍然不能对这片山林拥有使用权。2、应对办法:(1)要他家的林权证来看,看是否你家的山林确实是在他家的林权证范围内:如果他家有林权证范围不包括你家的山林在内,不用理他。(2)如果他家的林权证上确实注明你家现耕种的山林在他的林权证范围内:找你所在村的村委会、到当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1、跨省的合同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请民事诉讼,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系该公司董事长。乙方: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信访局、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______
(一)合法证件1、“林业三定”证(包括山林所有权证、自留山使用证、林业生产承包合同或林权证);2、土地证(包括清册);3、“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包括入社资料、“四固定”证、协议书、调解书、政府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二)适用原则 适用的基本的顺序是:林业“三定”证→土地证→权属变更凭证。具体来讲,在有林业“三定”证而且是正确有效的情况下,应以林业“三定”证作为认定权属的首要依据。如果协议、赠送
1、土地发生纠纷,广西山林土地纠纷先找村委会调解。调节不好,再找乡镇所调解,最后找法院合法解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山林土地确权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无论是单位、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2.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方法适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地界没有标志引起的
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立案,一般向被告所在地起诉。向法院起诉,如果找不到被告,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时间为60日。如果被告还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然后公告送达判决书,公告的时间也为60日。起诉后同时可以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
网上进行跨省迁户口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填写告知单;生成户口准迁证电子信息;核实户口迁移具体情况;留存备案信息、办理户口迁出注销手续;在迁入地办理入户等。
警察是可以跨省调动工作的。对于跨省调动程序:现工作单位的工作,愿意放行。到达地方的工作单位愿意接收。同时,且这个单位有编制和职位空缺。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调出单位及人事主管机构需要有同意的意见,即需要加盖现单位和人事局的意见,调入单位要加盖同意接受的章子。
社保异地转移有年龄限制。女超过40岁,男超过50岁,不能异地转移。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法律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
职称是可以跨省转移的。职称跨省转移是基于人才的流动性决定的,单位颁发的职称和人社主管部门颁发的职称都可以跨省使用,但是需要满足评审表和批复文件还有职称证这三个资料缺一不可。
社保可以两地合并。如果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也随本人转移,并且缴费年限会累计计算,但一般只有上述两类保险能合并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跨省医保转移是可以网上办理的。转出地和转入地经办机构均已上线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且开通转移接续业务线上办理渠道的,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的地方网厅入口提交申请,也可在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
公积金是可以跨省使用的。只要购房的城市开放了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政策,那么公积金是可以跨省使用的。如果购房的城市没有开放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那么公积金就不可以跨省使用,它只能在所缴城市使用。
查询跨省社保已转移成功,如下:1.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站,点击进入“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即可查询本人的社保转出信息。3.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行政拘留记录跨省不能查到。行政拘留案底终生都会记录在案,永远不可以消除。行政拘留不会影响子女。受过行政处罚,本人不可以从军、从政。除此以外对于生活没什么特别的影响。 一、行政拘留记录跨省能查到吗 行政拘留记录跨省是不能查到的。异地执行行政拘留一般跨市就不好查了,跨省更难查。因为行政拘留只能算当地的行政处罚手段,不具备全国查询条件。 提醒你,我们在日
法律分析:社保卡不可以异地激活,不过可以通过热线电话或者官方网站的方式激活。社保卡的金融账户是可以跨省银行激活的,而医保账户是不能异地激活。社保账户的激活,目前主要是通过社保柜台和定点药店进行激活,如果是异地的话,设备是无法提取参保人信息的,所以无法激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跨省转移的,可以在社保局提出转移社保关系的申请以进行转移。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需要具体分析,一、办理转移当月仍需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费的,可由本人在办理转移手续前到银行网点,填写《缴费申请书》,申请对当月应缴款进行即时扣缴并实时到账;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缴费情况后,在《转移单》上盖章;职工及时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转移单》交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由其从起薪之月起办理续保手续。三、转入单位后按单位职工办法参保缴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五十七条 【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