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事实:
2007年7月11日,女儿程某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颜某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程某购买颜某所有的位于朝阳区广渠路百环家园房屋一套,房屋净价120万元。
程某先行支付90万元,剩余30万元过户当天支付。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颜某将房屋产权证交付程某,逾期按年本息6%支付利息。
同日,程某将人民币90万元通过建设银行支付给颜某。后颜某取得房屋产权证,但颜某未依据合同约定交付产权证,履行房屋过户手续。
2007年9月26日,在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程某之父程某某以自己名义与颜某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2007年11月10日前,颜某、颜丙涛支付97.5万元,逾期按年本息6%支付利息,双方今后互不追究责任。
女儿程某对父亲代签《和解协议书》并不认可,于2008年11月,将颜某诉上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颜某交付房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本案关键问题是父亲代女儿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一、女儿程某与颜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
女儿程某,27岁,某银行职员,完全行为能力人,具备主体资格。颜某系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具备处置能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女儿程某未委托、授权父亲程某某处理房产事宜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程某某在本案中没有代理权,事后未经程某本人追认,相对人颜某也没有在一个月内催告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因此,程某之父程某某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代理女儿与颜某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对程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案不适用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首先、如认定表见代理的话,《和解协议书》的签约主体落款应是女儿程某,程某某仅是代理人,而《和解协议书》的双方主体却是程某某与颜某,不符合表见代理的形式要件。
其次、本案是程某个人为结婚购房,钱款是自己筹措,与其父程某某无关,在购房过程中自始也未授权或委托其父参与处理。颜某无理由相信程某某有代理权,因此该代理行为无效。
本案事实: 2007年7月11日,女儿程某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颜某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程某购买颜某所有的位于朝阳区广渠路百环家园房屋一套,房屋净价120万元。程某先行支付90万元,剩余30万元过户当天支付。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颜某将房屋产权证交付程某,逾期按年本息6%支付利息。同日,程某将人民币90万元通过建设银行支付给颜某。后颜某取得房屋产权证,但颜某未依据合同约定交付产权证,履行房屋过户手续
签订和解协议后反悔无效,应该按法院执行协议的约定履行。未按协议履行的,对方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强制执行。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
签了和解协议后反悔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不起诉的可能性不大,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拿到了谅解书,且没有逃逸,可以判缓刑。
律师解答签订和解协议后反悔的处理方式:1、如果当事人是在无约定解除事由或者法定解除事由出现的情况下反悔的,构成违约,可以要求反悔的一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的,可以要求反悔的一方支付相应违约金或适用定金罚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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