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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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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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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希腊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法律只帮助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帮助怠于主张权利的人。权利上的睡眠者无视权利的存在,对其权利漠不关心,此种行为乃是对权利的亵渎,更是对法律的漠视,这类人是得不到法律的垂怜的。

法律作出相关时效规定,意即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长期躺在权利的温床上任性而为,以期保护交易安全。近日,津南法院咸水沽法庭法官张旭东审理的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就是因原告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被法庭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

     2006年3月,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其名下一套房屋的出售、代收房款等相关事项,委托期限至该事项办理完毕止。

2011年3月,被告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将涉案房屋出售,完成了委托事宜,并在2011年5月交付给原告部分售房款项。

2019年3月,原告就上述委托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售房款。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称售房款已经结清,并且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是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债务的,不能事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

由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债务,均是其自愿放弃诉讼时效利益、重新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行为,故该意思表示必须清晰、具体、明确。

     该条规定的“不予支持”,是当事人对已经同意履行或者已经实际履行的部分义务提出的抗辩,不能扩大至当事人未同意履行也未实际履行的其他债务部分。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2011年5月已经知晓被告出卖涉诉房屋并取得售房款的情况,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11年5月开始计算。

原告在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事由成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我国,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当然也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个别的例外情形,如存款本息请求权、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而生的出资请求权等。

      德敬提示:

   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损时,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如直接向对方送达主张权利文书、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方式,特别是在自行向对方主张权利时,更要妥善保存好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防止因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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