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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务报酬纠纷管辖权怎么规定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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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务报酬纠纷管辖权怎么规定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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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认为江新与何玉田若以不服劳动仲裁委的不予受理裁决,起诉至法院,则由仲裁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观点是不妥的。

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的规定的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作为确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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