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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合同法实施前成立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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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合同法实施前成立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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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合同法实施前成立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如何认定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法实施前成立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是否有效,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法律留白,允许根据个案情况分别作出判断,涉及到个案的权利义务平衡和现行合同法秩序的协调。

如果能满足现行合同法对租赁期限的效力要求,又不至于因认定无效导致合同当事人利益失衡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租赁合同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情况下,则应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认定当事人约定超过二十年的部分亦有效。

如此,才能维护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稳定当事人的可预期利益,使法律发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和保障的功能。

涉案《土地租赁合同》于1992年8月13日签订,租期自1992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综合全案情况可以认定羊城公司租用墩头基社区一社的涉案土地后,在涉案土地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运营,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必然对于其投入产出、经营风险的计算体现到租赁期限上,在签订合同当时没有相关租赁期限效力限制的情况下,双方对于租赁期限的约定不仅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能达到利益平衡的一种手段。

作为承租人的羊城公司的利益回收必然会量化到经营期限即租赁期限上,如果没有租赁期限的保障,羊城公司的承租利益必然受到损害,如将自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二十年的租赁期限认定为无效的话,也必然导致双方的预期利益失衡。

从另一方面讲,假如当时法律有明确的租赁期限效力规定的话,那么最长租赁期限的规定亦必然会影响羊城公司对于投资规模和经营模式的选择。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涉案合同期限自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二十年的部分应认定为有效,才符合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的实质要求,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土地租赁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部分应适用“不得超过二十年”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0)粤01民终25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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