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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外情引发的犯罪10——侮辱罪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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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外情引发的犯罪10——侮辱罪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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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自诉人覃某以被告人农某犯侮辱罪,于2015年5月向法院提起控诉。法院受理后,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自诉人覃某诉称,2015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农某召集他人共四人在靖西县城西路南站对面的亲亲幼儿园大门旁无端对自诉人进行人身侮辱,在公共场合殴打自诉人,将自诉人的衣服扒光,并将自诉人的手机摔坏,在此过程中一人用手机将自诉人的裸身进行拍照并发到网上传播。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自诉人提交了靖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网上视频资料等证据,并申请本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农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侮辱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农某因发现自诉人覃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对覃某怀恨在心,蓄意报复泄愤。2015年4月28日17时许,农某通过微信联系骗取覃某信任,确定覃某所在位置后,伙同他人在靖西县新靖镇城西路南站对面亲亲幼儿园大门旁对覃某进行撕扯,将其上衣及内衣扒掉致裸露上身,并将覃某的手机(购买价格1499元)摔坏,引起多人围观。

农某等人扒掉覃某的上衣后逃离现场,旁观的一名妇女将被扯掉的衣服拿给覃某后,覃某穿上衣服离开。2015年4月30日,网名“喃喃”将覃某被撕扯过程1分零6秒的现场视频和7张照片配以“最新原配与小三大战,小三一敌三惨败衣服被扒个光”标题发贴上传到网络。

案发后,被告人农某得知公安机关要对自己进行调查,于2015年5月18日自动到靖西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侮辱他人的行为,靖西县公安局于当日以农某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为由决定对农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农某为报复泄愤,公然以暴力手段扒掉妇女上身衣物致使其上身裸露,故意损毁其财物,引起多人围观,现场情况并被人拍摄上传至互联网传播,严重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

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将现场视频及照片上传至互联网的事实,没有举出相关证据证实,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定是被告人所为。

农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自诉人与被告人的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引发本案的原因,自诉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农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农某赔偿自诉人覃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依法发给自诉人覃某。

案例2:

自诉人刘某以被告人荣某、徐某犯诽谤罪,于2018年9月向法院提起控诉。法院受理后,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自诉人刘某诉称,其与前夫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3年6月离婚。2015年7月,在工作中与被告人徐某相识并成为朋友,后确立恋爱关系。

得知徐某尚未离婚便主动退出,提出分手,但徐某却一直不肯放手。自诉人曾多次更换电话号码,不再跟徐某联系。自2018年7月17日起,被告人徐某与荣某合谋后,共同利用荣某的网名为“187541荷花”的网络账号多次、持续在百度贴吧、新浪微博等网站发布自诉人是小三;

之前被一何姓老板包养,并为其生下一女;10年前就被人包养等虚假信息,对自诉人进行侮辱、诽谤;并将自诉人的姓名、照片、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户籍地址、手机号码、车牌号等信息在网上发布,数天内点击量就超过数万人。

还将上述虚假信息单独向自诉人的同事、朋友、领导等人进行发送。被告人通过多种途径对自诉人进行侮辱、恐吓、谩骂、骚扰。

特别是对其7岁的女儿也进行造谣、污蔑、中伤,并将照片也发在网上,使孩子不敢上学。被告人的行为给自诉人的工作、生活、名誉、人格尊严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本人及亲属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

自诉人被诊断为重度抑郁障碍并入院治疗,造成无法愈合的伤痛。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诽谤罪,情节特别恶劣。

被告人犯诽谤罪,请求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刘某与肖某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2011年3月生育一女孩,2013年6月协议离婚,女孩由刘某抚养。

被告人荣某与被告人徐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5年7月,刘某与荣某、徐某相识,后刘某与徐某相恋,2017年分手。

期间,徐某曾给刘某多次转过款项。2018年7月17日,荣某注册昵称为“187541荷花”的网络账号,后多次在沂水在线等网站发布标题分别为《我的家散了,被一个渣女搅黄了》、《刘某1996345****-小三骗子拜金女》、《你终究是被包的小三2奶》等文章。

截至同年9月,上述文章的点击量达到5000次以上。上述文章以女子的口吻,发布“以前就给别人当小三,还给人家生了一个孩子”、“17年年底又勾引她以前的同学”等内容。

被告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内容真实。该内容严重侵害了刘某的身心健康和个人名誉。2018年7月27日,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刘某出具诊断证明,临床诊断:抑郁障碍;

治疗或建议:住院治疗一个月。后上述文章被删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荣某认罪、悔罪,自愿补偿自诉人刘某十万元(已交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捏造虚假事实在网络上散布,侵犯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荣某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予以经济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自诉人刘某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荣某可从轻处罚。综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荣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徐某无罪。

什么是侮辱罪?诽谤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

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侮辱罪的客观表现:

(一)侮辱他人的行为。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图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

(三)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四)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包括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

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诽谤罪的客观表现:

(1)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2)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包括言语散布和文字散布等。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侮辱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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