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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哪些情况涉嫌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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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哪些情况涉嫌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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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发展,离不开合同行为,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合同当然也是常见行为,简单的货物买卖合同,复杂的投资入股协议,不一而足。

作为国企人员,免不了要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在纪委监委常态化监督、定期巡察的形势下,如何依法依规、履职尽职,避免构成失职之嫌,是需要心中有杆秤的。

《刑法》中专门有一条罪名,用来规制国企人员的签订、履行合同行为,可以说是管的非常细了,毕竟事关国有资产安全,来不得半点随意。

这条罪名就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哪些人要注意呢?按照法条规定,国企里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理解为第一责任人,直接经手该业务、项目,签订合同的负责人员。

什么叫严重不负责任

什么叫严重不负责任呢?严重不负责任,是个主观评价,怎么来衡量界定呢,还得通过客观行为来认定,通常有这些情形,可能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

——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

——销售商品时对并非滞销甚至是紧俏的商品,让价出售或赊销,以权谋私;

——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经济合同;

——急于推销产品,上当受骗;

——不辨真假,不调查客户信誉,盲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协议。

这些情形,是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也是衡量评价相关人员履职尽责的重要因素,有没有尽到职责,可以从岗位职责要求、流程执行、项目实施惯例等方面来考量,需要相关人员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把握。

如果被认为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还要求“被诈骗”。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也就是说,只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可以了。 

重大损失要多少

国家利益造成多大损失,就会构成犯罪呢?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

——这个重大损失,必须要与严重不负责任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国企人员签订、履行合同时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如果,造成的重大损失与不负责任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那就不能认定为犯本罪。

案例参阅

诸某系上海商投实业(百联集团子公司)总经理,并任上海广装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于2014年至2017年期间,诸某作为国有企业上海广装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具体负责上海广装与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涛略公司)、广州中懋广告有限公司(中懋公司)、凯帝珂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凯帝珂公司)等公司签订、履行广告投放合同过程中,严重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盲目轻信,未对涛略公司、中懋公司、凯帝珂等公司信誉情况、履约能力等尽职调查,未认真审查合同条款,未核实广告投放业务真实性,未对公司巨额风险敞口采取必要风险控制措施;

在公司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时,未按审计要求予以整改。上述严重失职行为导致上海广装被涛略公司骗取资金,造成国家利益损失人民币1.88亿余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诸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二、追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作者:马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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