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法律对于异议期,这项内容没有做明确时间上的约定,因为对品种繁多的商品做统一的异议期规定,一方面不现实,另一方面也不合理,但是没有明确约定不代表着异议期没法计算,今天我们的案例就将“货物质量异议期”的公式告诉您。
另外,质量异议期不等于质保期,因为正常货物在使用的时候都会产生折旧,甚至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后货物出现问题不代表,交付时货物存在问题,这点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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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第三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根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质量异议期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方式:当事人对检验期间有约定的,该检验期间即为质量异议期;
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且该合理期间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但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有质量保证期的,质量保证期为最长合理期间,不适用两年的规定,但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合理期间、质量保证期、两年的限制。
法律规定质量异议期的目的在于敦促买受人及时提出质量异议,以便出卖人尽早采取救济措施解决质量问题,防止时日久远证据灭失,纠纷持续,社会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本案中,盐湖海纳公司与远方电缆公司签订多份电缆采购合同,其对部分电缆质量提出异议,但不能明确这部分电缆的型号以及属于哪一份或哪几份合同的标的物。
根据盐湖海纳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几份电缆采购合同的内容可知,其内容基本一致,均在合同设置“第九条质量与检验”条款,对货物的质量检验和相应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第9.1.2款约定:“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按买方的要求立即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
……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设备到达现场六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由此可见,双方在电缆采购合同上约定了检验期,即设备达到现场后的六个月内。
本案的质量异议期首先应当适用六个月的检验期,而非盐湖海纳公司主张的质量保证期。在此期间内,盐湖海纳公司应当尽快开箱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若超过六个月仍不开箱,相应的后果由买方盐湖海纳公司承担。
此处的“后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盐湖海纳公司怠于检验,应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且本案中盐湖海纳公司主张远方电缆公司交付的电缆存在胶皮粘连、开裂、铜芯直径不够、电缆线长度不够、跳码等问题,这些都属于开箱便能检验出的外观质量瑕疵,并非难以发现的隐藏性质量缺陷,只要盐湖海纳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开箱检验便能发现。
但至本案一审起诉前,距盐湖海纳公司接收最后一批电缆已近四年,其均未就电缆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且远方电缆公司向其询证货款金额以及其于2016年7月、2017年7月出具《还款承诺》时,盐湖海纳公司均未以质量问题进行抗辩,此后还主动履行大部分还款义务,应当视为其认可远方电缆公司交付的电缆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案例索引: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2019)最高法民终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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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案例问答:中国大陆与香港公司从事外贸法律选择适用《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法院允许吗?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提单首要条款选择《海牙规则》,还适用《海商法》吗?
二、 合同订立
案例问答:涉嫌骗取进出口退税的外贸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问答: “走单、走票、不走货”的外贸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问答:合同订立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不一致,就不能认定合同完成履行了?案例问答:有外国生效判决,还能在中国起诉吗?
问答2: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资质,是否影响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效力?
案例问答:给了几千万的货,居然没搞清谁是买家,如何确定合同买方?(最高院)
案例问答:买方明知卖方货物来自第三方,卖方是否可以主张构成第三方代理?
案例警示:经历了四次判决,终于发现找错了千万级的欠款对象?(最高院)
案例问答:约定“买方保留卸货港复验权”及质量保证就变更了贸易术语吗?(最高院)
三、 货物交付
案例问答:进口货物被仓储方侵占,进口方能否要求非其委托的报关方承担责任?
问答2:进口货物被仓储方侵占,进口方能否要求协助出具虚假单据方承担连带担责任?
案例问答:指示交付中,如何认定动产“已经交付”?
问答2:能通过海关放行证判断货物权属?
案例问答:指示交付货物,通知、交付发货单就能否认定货物权属转移?(二审改判)
案例问答:提单所有人将货物提货单交给第三方是否构成货物交付?
案例问答:合同约定,“买方保留卸货港复验权”以及质量保证是否意味着变更了贸易术语(CFR条件)对风险承担的约定?
案例问答:电话主张货损赔偿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
案例问答:如何确定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案例问答:出口货物达到约定的质检要求为何最后仍然被要求赔偿?(凭样品买卖)
案例问答:货物能够使用或者转卖就不构成根本违约?(最高院)
案例问答: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第三方证言及信函能够证明交付货物?(最高院)
案例问答: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如何认定成立交易惯例?(最高院)
案例问答:买方明知卖方货物来自第三方,卖方可以主张代理降低自身风险?(最高院)
案例反思:提单所有人将货物提货单交给第三方是否构成货物交付?(最高院)
专题:目的港无人提货怎么处理?以13年至今高院最高院22个精选案例为视角
案例三:目的港无人提货,套箱费用由何方承担?(高院)
该费用属于装箱所产生还是弃货产生?
案例四:承运人向托运人主张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损失是否必须以留置货物为前提?
专题: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货运代理,船方)索赔的法律依据是?
四、 货物运输
案例问答:托运人删除运输要求,承运人能否据此免责?
航运企业:你本可以每年省下几十万风险防范正确姿势(15条)
案例问答:包装获得对方认,是否免除(集装箱)包装所出现的风险和责任?
案例问答:货物到目的港要求退运不处置货物至被拍卖,货物损失应该如何承担?(三次审判法院观点都不同)
案例问答:运输货物短少(实际收到货物数量远少于合同约定)为何只能自己承担?
案例问答:主张无单放货的责任是否需要以自身提货权为前提?
案例问答:什么情况下,“不知条款”会产生法律效力?
案例问答:(上海高院)(罕见)承运人批注不知货物状况却免除货损赔偿
案例问答:(上海高院)货损侵权赔偿中,滞箱费计算?
公估报告必须双方委托吗?单方委托公估报告有效吗?
案例问答:发生了船舶的碰撞必然导致货物损失的免责?
案例问答:国内水路运输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还是海商诉讼时效?(二审改判)
案例问答:遇上不规范的格式条款,可以按照实际损失主张相应赔偿(二审维持)
案例问答:船方(承运人)完美履行合同、法定义务,还需要对货损承担责任?
案例警示:一个由大蒜运输引发的大案
案例问答:货损是由包装不当以及天气造成,承运人是否据此免责?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证明了装船时货物合格,货主一定能向承运人(船方)主张责任吗?
案例问答:合同写延期交货支付违约金,为何最后法院不支持?(二审改判)
案例问答: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发生货损,除法定免责,一定是承运人担责?(高院改判)
案例问答:发生暴雨(天灾)后,船方和货方都不能当甩手掌柜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船方是否可以“不知条款”免除货损赔偿?(最高院公报案例)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可以向航次租赁中的出租人索赔吗?
案例问答:对于无单放货律师费没有事先约定,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吗?(高院案例)
案例问答:提单中的风险告知是否构成免责条款?
案例问答:无单放货超过保函的保证期,保函是否有效?(高院)
案例问答:【高院】:货方对于海运中火灾导致货损索赔的救命稻草是?
案例问答:在运货物出现问题,无法卸货,法院支持船舶继续航行还是返回呢?(最高院)
案例问答:对于无单放货,承运人也是可以帮助你要回货物,主张货款的?(最高院)
案例问答:起诉货物运输(船方)赔偿,一律适用一年的特殊时效吗?(最高院如)
案例问答:提单未明确托运人,是否仍然可以向承运人主张责任?(最高院)
案例问答:记名提单能追究无单放货责任吗?(最高院)
案例问答:可以通过提单约定“无单放货免责”吗?(最高院)
案例反思:运输货物短缺严重为何只能自己承担?(最高院)
案例问答:货物到目的港要求退运不处置货物至被拍卖,货物损失应该如何承担?(最高院)
案例问答:海运货物赔偿损失是否包括市价变化损失?(最高院改判)
案例问答:包装获得对方认,是否免除(集装箱)包装风险和责任?(最高院改判)
案例问答:到底以啥作为货损赔偿数额的依据?(最高院改判)
五、 货物保险
案例问答:(上海高院改判)货物自留与出售影响定值保险货损赔偿数额吗?案例问答:CIF,货物越过船舷后被劫,保险需要赔付吗?
(二审维持)
案例警示:因为少起诉一个对象而被法院驳回的实例(二审维持),你知道为何吗?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哪些情况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责任?
案例问答:提单抬头与提单签章人不一致,如何认定承运人?(最高院)
案例问答:货物被船方行使留置权扣押是否可以主张保险赔偿? (最高院)
案例问答:投保了一切险,无单放货可否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最高院如是说如何判断“不知条款”的效力?(附:最高院和各地高院审判实践)
六、 货款支付
案例问答:信用证开证申请人能否主张代理,要求第三方承担信用证项下的还款义务?
案例问答:fob情况下货物出现问题,买方可否以恶意串通,要求卖方返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赔偿损失?
案例问答:信用证的单证相符究竟如何判断?(最高院)
案例问答:辨认信用证欺诈的核心是什么?
案例问答:“Deposit”究竟是定金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吗?
案例问答:当心这种支付方式,超过约定的付款时间,二审还改判不承担违约责任。(高院)
案例问答:货物延迟造成的损失保险应该承担吗?(广州高院)
案例问答:信用证被当做纯粹的融资工具能被认可吗?(最高院)
案例问答:信用证的“单证相符”究竟如何判断?(最高院)
案例问答: Fob货物问题,买方能以信用证欺诈,要求返还款项并赔偿吗?(最高院)
七、 索赔异议
案例问答:外贸最终结算价能否以增值税发票为准?
案例问答:解除合同计算违约损失(可预期利益),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计算?同时期纳税申报表或是同地区同行业企业利润或者行业平均利润?
案例问答:确实违约却不赔偿的实例!别人向你主违约张赔偿,你合法拒绝的理由
案例问答:货损赔偿是按照提单记载还是出售时的称重计算数量?(二审改判)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主张货损索赔需要哪些证据?(高院改判)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合同约定仅赔偿保险不足实际损失部分,会有怎样的严重后果?
案例问答:发生台风后,承运人就能免除一切货物损失的责任吗?
案例问答:海商法规定火灾免责,那么主张货损一定不被支持吗?(公报案例)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火灾为何没有作为免责事由?(又一例)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仅赔偿保险不足实际损失部分,减少索赔吗?
案例问答:发生台风后,就能免除一切违约的责任吗? (高院)
案例问答:发生货物损失,事后检验报告可以对抗事前清洁交货单而主张索赔吗?
案例问答:货物到港后,未达到合同标准但是优于国家标准,是否构成货损?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对于市价变化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吗?
案例问答:无单放货损害赔偿,没有合同情况下,货物价值如何确定?(最高院)
案例问答:追究无单放货,是否必须有提货权才可以?(最高院)
案例问答:追究货代以及担保无单放货,适用一年的特殊时效?(最高院)
案例问答:可否向港口经营人(港务局)主张无单提货的责任? (最高院)
可能是对无单放货解析最完整的一篇——无单放货防治篇(无单放货上篇)
从法律上理解无单放货————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无单放货的损失 (无单放货下篇)
八、 货运代理
案例问答:有书面《物流协议》,为啥不成立货运代理关系?(最高院再审改判)案例问答:先款后货交易中,代理未经同意直接交货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案例问答:没有在新的变更交易条件的担保合同签字,为何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风险防控:货运代理可以向《孙子兵法》学什么?
经验总结:以别人损失千万的最高院、高院实例提炼而出的37条干货货运代理经验
趣说实例:刘备,鲁肃,周泰大米交易中,耿直的周泰(货代)如何防止索赔?
趣说案例:遇上不靠谱的货代,可以据此索赔
案例问答:是不是有违约就可以主张违约赔偿呢?不是(二审改判)
案例问答:对于货物质量,专家及商检机构谁更权威?(高院)
案例问答:受托方超越委托权垫付税费,共同委托方可否以内部协议对抗其留置权?(最高院)
案例反思:帮你办事就成立委托(货代)关系?最高院改判
案例反思:海事运输纠纷最容易踩得坑你踩了吗?(最高院再审改判)
九、 案例解答
案例问答: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债务人出具承诺书的担保人主张债权?(二审改判)
案例问答:向法院提过诉讼就能构成时效中断吗?(不同你的常识)
案例问答:税再分配的约定是否属于骗取国家退税?
委托第三方开立信用证,委托方涉及刑事诈骗,信用证合同是否有效?
外贸代理中,单位人员构成犯罪的,单位为啥不可以免责
供货方随意涨价,停止供货是否一定构成违约,需要赔偿对方损失?(最高院)
最高院:民事案由错误是否影响货款实际的支付?
最高院:没有约定货款付款时间,付款时间是按照什么计算?
最高院:不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拒绝提供其独有证据会被判败诉吗?
货物质量异议期如何计算?(堪称最高院编的教学指导)
最高院:有买方委托的质检报告合格就意味着货物质量合格了?
最高院:有合格质检报告就能说自己货物一定没有质量问题?
买卖纠纷中,过高的违约金法院会如何调整?最高院2个相互矛盾的案例
买卖中,一方终止履行买卖合同,违约损失(毛利润)如何计算?(最高院改判)
最高院:已与对方书面确认过违约金,还能要求调整违高约金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多少更实惠以缴费15年,平均利息3.5%为例,计算方法如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4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139]以每年缴费120元为例(缴费15年,利率3.5%)进行计算:利息≈743.64元养老金=145元基础养老金+[(120元个人缴费+30元政府补贴)×15年+743.6元利息]÷139=166.53元即:一个月领取16
假释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社保异地转移后,时间不会重新计算。社保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断缴前的缴费年限不会作废;继续参保时,缴费年限会累计上之前已交的年限。 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参加
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中国税网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所在单位补发工资,应于补缴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此明文规定,但可以参照所属地区相关特殊规定执行。比如大连市就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工资问题有异议,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可以拨打12333维权。更多复杂的工资相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关于事业单位退休金如何计算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
要求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具体数额需要具体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
1、月结60天指月底结算,结算后60天付款。 2、你将款付给供货方总经理是否是对方指定付款方式?如果是就可以了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的计算是: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国家规定公务员退休工资的比例是:工龄30年以上至不满35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退休工资;工龄35年以上的,按90%比例计发退休工资,且最高为90%的比例。所以,40年工龄公务员退休比例为9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
国家特殊工种工龄的计算方法是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等等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工资=基础退休工资+个人账户退休工资。个人账户退休工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基础退休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
职工死亡抚恤金丧葬费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比例发放给亲属,一般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
法律分析: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
基本公式: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账户本息和÷120 调整系数,各地实际计发公式会有差别,以当地政策为准。 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为0.4%。 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为0.4%。 退休金与退休年龄有关。因为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等,并和上述因素成正比。 退休金与退休年龄有
您好,需要根据具体政策而定的!
彻底搞明白: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注意:12个月并非上限! 案例一: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二: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三: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经济性裁员被依法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车祸全责方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指定一个定损中心,双方一起到到定损中心,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定损员在一起集中办公的,填一张责任书,然后找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定损员拍照定损,修好车后,你去提车的时候需要先把修车费用交给修理厂。把前面说的行驶证、驾驶证和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和修理厂给的定损单、修理单明细和发票给对方进行赔偿。
你好 可以到社保中心查询
二手房交易税费计算标准是:3—5%的契税;20%的个人所得税;1‰的印花税;5.55%的营业税(未满两年)、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6元/平方米的房屋交易手续费;80元的房屋产权登记费。 法律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