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相关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济南市出台《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物业应当配合业主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根据《条例》,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应当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噪音扰民等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费;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擅自拆除、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等。《条例》规定了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分类并投放生活垃圾;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从建(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在共用走廊、门厅、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位置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或者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等。
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业主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业主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图纸和资料,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载明车位数量《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出售、出租、附赠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车位(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最多购买、租赁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车位(库)数量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一个或者附赠一个。
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时,将规划配建的各类车位(库)的数量、位置、面积在车位(库)平面图中予以明确并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建设单位将规划配建的车位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给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或者单独签订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由业主共同决定。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位(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
物业违反条例最高可罚款十万元《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人未如实公示、更新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拒不撤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时,未将规划配建的车位(库)的数量、位置、面积予以明确并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部公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反有组织犯罪法重点内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9章77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1黑恶犯罪一个都不放过01、确什么是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软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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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20日法释〔202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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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决定及司法解释全文,供普法学习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正文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出台《条例》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据发改委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名词解释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应急管理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决定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应急管理部将配套补充完善《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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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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