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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力偿还信用卡,身陷信用卡诈骗,“非法占有”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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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力偿还信用卡,身陷信用卡诈骗,“非法占有”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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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刘xx,在中信银行办理完信用卡后,由于经济拮据,多次透支使用该信用卡,最后在超过规定期限后经中信银行多次催收,因无力偿还本金达人民币18986.2元,被中信银行报案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遂被刑事拘留,所涉罪名为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作为一种为社会大众普遍知晓的金融支付工具,在年轻人群体中得到普遍使用。律师想要提示的是,尽管信用卡的使用已经常态化,透支并逾期偿还的情形屡见不鲜,但大家有所不知的是,一旦发卡行报案后,持卡人被强制羁押且定罪量刑的风险是非常大的。

律师在接待咨询中发现,最常见的两个问题是“我现在实在是没有钱偿还,不是故意要拖着不还的”、“我现在能不能跟银行协商分期偿还,让他们撤回报案”。

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相较于普通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由于被害人一方为在世人眼中看起来“冷冰冰”的金融机构,无力偿还的事由和协商偿还的方式通常很难得到银行一方的采纳,而且刑事案件一旦发生,报案人也没有撤回报案一说,追诉犯罪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当事人刘xx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两万元。当事人不仅由此留下了案底,罚金刑更是给本就捉襟见肘的他徒增了更大的经济压力。

因此,在现期经济下行的状况下,尤其是疫情期间,持卡人更要结合自身经济情况理性使用信用卡消费,一旦出现逾期,第一要务是想办法偿还,而不是一味逃避。

合法权益需要争取,法律责任无法逃避。

附: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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