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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与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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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与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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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有些方面甚至发生了与原规定相反的变化。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大的方面:(1)赔偿标准以死亡一人为例,国务院原《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大致为5万多元;

新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民分别计算,山东省城镇居民的为16万7千多元,农民的为6万3千多元。丧葬费原来为800元,现在为6200多元。

其他项目的赔偿标准也分别有了提高。(2)赔偿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新标准规定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独立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之外的项目;

残后护理费:原《办法》对评定伤残之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伤者没有规定护理费的赔偿;新标准规定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一次要求赔偿20年的护理费。

(3)赔偿程序原《办法》规定交警的调解是必经程序: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必须经过交警的两次调解,调解不成的,必须有交警出具的调解终结书,才能到法院起诉;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交警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当事人请求交警调解的必须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请求。

调解期间,当事人起诉的,调解终止。原《办法》规定的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机关行政复议。一些法院还受理对此不服的行政诉讼。

但是现在,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的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的认定书只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

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以上就是新交通法与旧的区别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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