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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解一下“司法确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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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解一下“司法确认”吧!
1个回答

  执业以来,因为种种原因,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一程序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没有机会参与。前不久,我代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在立案后被转到诉调对接中心,而我也因此得以参与了司法确认的整个流程,下面我将过程记录下来,以供大家参考。

       首先我是在网上提交了立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立案庭的要求将纸质材料邮寄到法院。过了一两天,我接到了诉调对接中心的电话,询问我方是否同意调解,以及调解方案。

被告方对欠款事实及欠款数额均无异议,只是希望还款时间能够宽限一些。双方愉快地就还款方案达成一致后,我将调解方案发给调解员,并约好签署调解协议书的时间。

       到达调解中心后,调解员已经根据之前电话沟通的情况准备好了《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记录》等,阅看一下内容无误的话直接签字即可。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的内容是调解员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当事人表达己方诉求,各方要分别签署。 《人民调解记录》则是对调解过程的记录,具体内容包括告知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调解员、陪调员、记录员姓名、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陈述案情并发表调解意见、是否同意对方的调解意见等等,双方共同签字、按手印。

   调解事项完成之后,需要将相关材料交到法院,由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审查后,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没有问题的,会出具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协议有效。

经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书,如一方当事人没有依约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经过诉讼程序。

 相反,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书存在内容不合法等情形的,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申请被驳回后,双方可以重新达成协议,并就新达成的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司法确认程序有什么优点呢?

        第一,司法确认程序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相比而言,如果起诉后是由法院进行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的,还要收取一半案件受理费呢。

        第二,程序简单、快捷高效。不但省去了答辩、举证、开庭等环节,而且,就我代理的这起案件而言,从网上立案到去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前后不过月余时间,如果是走诉讼,现在法院案件量这么大,没有三四个月是出不了判决的。

如果判决后再有一方上诉,二审还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

        第三,自愿调解,化解矛盾。无论是同意调解与否,还是调解的结果如何,都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的,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不认可调解方案,都不能达成调解协议。

同时,调解的过程也是协商的过程,并不像在法庭上那样针锋相对,只要拿出调解的诚意,对方多数会表示理解并作出最大程度的让步。

比如我代理的这起案件,被告欠款金额为11.7万余元,其表示因去年家人生病住院花销不少,以及今年疫情的影响,一时半会儿还不了那么多。

我方当事人对此也非常理解,同意对方在两年内还清欠款就行,而且无需支付这两年的利息。

      

       当然,并非所有的调解协议书都会被确认有效,即使双方都认可调解结果。法院在审查调解协议书的过程中,也会向双方了解案情,要求提供证据、审查调解结果的合法性等等。

如果司法确认申请被法院驳回,双方需要重新达成协议,重新申请法院确认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司法确认申请会被法院驳回呢?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五)内容不明确的;(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因此,大家如果有申请司法确认的打算,在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之前,最好先找专业的律师把把关,看看内容是否合法合理,是否需要修改,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立案也不是人民调解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双方有调解的意向,或者已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再拿着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就可以了~

        我是米娜律师,大家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电话:13832132860(微信同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三百六十条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四)违反自愿原则的;(五)内容不明确的;(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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