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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被入职”“假申报”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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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被入职”“假申报”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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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一经上线,就引发了广泛关注。最近有网友称,用个税APP填报个人信息时,发现自己“被入职”陌生企业。

同时网上还出现了如何将抵扣效益最大化,甚至虚假抵扣的“攻略”。那么这些办法、攻略之类靠谱吗?是否涉嫌违法?盗用他人信息虚假报税是否违法?

遇到“被入职”又该如何处置?关于报税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律师来为您答疑解惑。法律支持:张盈律师事务所

“被入职”怎么办

问:我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发现我的“受雇信息”一栏多了一家陌生公司,而我从未在这家公司工作过,也未拿到过这家公司给的工资。

这对我有什么影响?应该怎么办?

律师答:这种情况可能是劳动者个人信息被盗用,并被个别企业用于虚假个税申报,以达到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也就是说,在“被入职”的情况发生时,虽劳动者未实际得到该笔收入,但会因“个人所得”提升从而导致纳税金额增加。另一方面,因存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部分享有政策性补贴、政府性津贴、公租房的人群相应的资格有可能被取消。

如遇此情况,劳动者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发起在线申诉,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直接要求“被入职”公司更正信息,如果该公司拒绝更正,劳动者可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特别提醒,个人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也要适时关注本人的个税申报情况。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除了电话、网站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外,还可以利用手机APP进行“掌上”查询,如果查出存在虚列虚报的情况,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将依法对虚列虚报企业进行处置。

同时也要提醒那些不良企业,企业盗用他人信息情形严重的,涉嫌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同时,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同样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如果有不良公司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虚报个税,也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抵扣攻略”有用吗

问:自1月1日起,国家实施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共6项在内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现网上出现许多“抵扣攻略”,可以通过虚假申报的方式少纳税,这些“攻略”可行吗?会不会也涉嫌违法?

律师答: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目的是实现公平税负,让全社会不仅享受个税起征点提高和税制改革带来的民生福利,也更有利于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使税收能够成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改善收入分配结构、增强社会财富分配合理性的有效手段。纳税人为了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而未如实申报、虚假抵扣的行为,将根据违法程度的不同,既要被追究行政责任,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网上那些以虚假申报个人抵扣信息的方式达到少缴税或者不缴税目的的“攻略”是极其不靠谱的,一经查实,后果很严重。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并留存五年备查。根据《暂行办法》第25条的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如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

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单位代缴税款的,若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纳税人未如实申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没有构成犯罪的,要承担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法律责任。

因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如实填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造假,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将被处罚,同时也会被录入征信系统,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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