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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招人变成招麻烦——试用期已过才发现员工履历造假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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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招人变成招麻烦——试用期已过才发现员工履历造假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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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通过试用期转正后,员工隐瞒或提供虚假入职信息,用人单位可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老规矩,先看案例。

 

2009年4月27日,訾某入职A公司工作,入职时填写的毕业学校为东某县职业技术学校、学历为中专。

2016年5月24日,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伪造学历、填写虚假资料。A公司提供了东某县教育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县境内没有冠名为“东某县职业技术学校”名称的学校,“吴本华”也非该县教育类学校的校长。

A公司2007年版员工手册和2015年版本的员工手册中规定,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学历证件、健康证、离职证明等,欺骗公司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訾某入职培训时公司对规章制度部分内容有所涉及。

2016年6月,訾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500元。

【员工观点】

1、A公司对于应聘岗位的特定学历要求以及提供虚假学历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均未尽告知义务,也未对訾某入职学历真实性尽到严格审查的注意义务。

2、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A公司在录用訾某7年后再以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已超过法定时效。

3、訾某并未因学历真假而使A公司蒙受损失,也未出现不胜任工作的状况,A公司录用訾某本质上是基于能力而非学历,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醉翁之意不在酒”。

4、A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2007版员工手册和试卷,訾某未见过该员工手册,而试卷也未涉及虚假学历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终审判决要点】

1、A公司在2016年4月人事档案抽查中发现訾某学历证件疑点后即行核查,并于当年5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超出法定时效期间。

2、訾某入职时已对2007版《员工手册》进行了学习,后又对2015版《员工手册》签收确认,訾某对A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理应明知。

3、诚信既是法律对劳动合同关系主体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评价员工的基本尺度,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要求所招录的员工秉持诚信原则并非苛求。

4、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訾某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其行为已构成欺诈,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观点】

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不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转正后,企业一旦发现应聘人员重要虚假信息,如员工学历证书虚假问题、隐瞒个人信息(如重大疾病等),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确认无效。

企业在招聘环节需要规范入职登记表、核对候选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查验各类证书的真伪、严格规范体检标准。其中,入职登记表要有个人声明:以上所填各项均为真实情况,并充分了解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有弄虚作假或隐瞒的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意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劳动合同做无效认定处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员工有对此赔偿的义务,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隐瞒了与工作岗位或录用条件对无关的情况下,企业提出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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