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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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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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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什么  1、目的不同: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内容不同: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对象不同: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如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广告均可以认为是要约邀请。  二、要约撤回条件有哪些  1、撤回的条件是,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此时应当认为要约尚未生效。撤回要约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即在一个文件中,前面写了要约的内容,后面写一句话:上述内容无效。

  2、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

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

  三、合同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应注意的是:

  (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2)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持续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间的,则在该期间内有效;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间的,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口头要约对方没有即时作出承诺的,要约便失效;

书面要约的有效期间为合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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