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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顶名等变相以贷还贷,若新担保人被隐瞒,应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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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顶名等变相以贷还贷,若新担保人被隐瞒,应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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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旧贷”的债务人寻求过桥资金偿还借款后,“旧贷”的债权人又让第三人作为出借人与债务人签订“新贷”借款合同,但款项由自己实际发放给债务人,债务人收到款项后再偿还过桥资金,本“新贷”应被认定为“变相以贷还贷”,债权人无法证明“新贷”的新担保人知道该借款用途,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案件来源:(2014)民申字第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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