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表时间:2020年03月03日浏览:1965 次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 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调查的证据主要有:(1)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2)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 涉及身份关系的;(4)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
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调查的证据主要有:(1)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2)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 涉及身份关系的;(4)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实际上也是法院执行法律、行使职权的行为。该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调取证据的目的是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三性”要求,而不是以自己取得的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就是说,法院只能依职权调取“旧证据”,即行政诉讼被告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收集的证据,而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时就无主要证据支持,则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情形有哪些(1)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在这种情形中,只有人民法院院长才能对错误的裁决提请再审,并且还必须向审判委员会提交,由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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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证据调查的流程有: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2、起诉:起诉应递交的材料:(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3、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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