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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内受伤时如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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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内受伤时如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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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内受伤时如何要求赔偿

内容摘要:学生在上学期间难免磕碰受伤,本文区分不同情境下发生的意外事故,就学生及家长如何确定侵权赔偿主体以及在索赔中注意哪些关键事项加以论述。

关键词:校园安全 侵权责任意外保险赔偿

学生在校内上课期间,磕碰受伤在所难免,但是很多家长在自家孩子受伤后一头雾水,不知道应该要求谁对自己孩子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区分学生受伤的不同情境,对不同侵权主体之间的赔偿责任问题予以阐述。对于学生在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内受伤的情形,本文同样适用。

一、当学生之间因追逐打闹发生意外受伤时,赔偿主体应当是学生家长和学校。

学生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理所应当的对侵犯他人健康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民法典》又对学校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民法典》第1199条、1120条规定学校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确赔偿主体之后,则应该了解如何要求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及时与对方家长取得联系,沟通受伤情况及赔偿事宜。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学生之间追逐打闹导致意外受伤的民事案件,目前占到校园安全事故案件总数的80%,但是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却不是那么顺利。

由于两方学生家长在私下调解沟通时发生争执,导致矛盾被进一步被激化,即使伤者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赔偿处理,也常出现双方家长对于事故发生情形的描述大不相同,互相推诿,导致矛盾纠纷进一步被激化。

因此学生家长在了解到孩子受伤的原因后,应该及时与对方家长取得联系,争取友好沟通,尽快获得赔偿。

(二)掌握灵活的取证方式,在沟通过程中要善于固定证据、还原案发事实。

在本人经办的校园安全案件中,大多数矛盾纠纷的产生点在于对方学生和家长推卸责任、否认事实,拒绝承认是自家孩子导致的我方发生意外事故。

当双方调解不成只得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的时候,又因为无法证明加害人身份、无法还原事故现场的案发情形,导致法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受害方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

因此,掌握灵活的取证方式并及时固定证据非常关键。

1、及时取得监控视频。学校及辅导班内一般都会有监控视频,但是监控内的视频资料不会永久保存,而是会在一定时间段内采取循环覆盖的方式,删除掉原有的较早保存的视频资料,将新拍摄的视频资料加以覆盖保存。

因此如果学生受伤的过程可以在监控中清晰体现,建议学生家长第一时间联系学校,并将视频资料拷贝或者使用手机拍摄监控视频内容。

虽然在本人经办的案件中,也有部分当事人通过技术手段将被覆盖的监控视频予以恢复,但一是成本较高,二是技术操作难度较大,因而本人仍然建议在案发后及时取得监控视频更为稳妥。

2、留存与对方家长的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当事发地没有监控时,就需要确定事故双方的身份,并还原事故现场的案发情形。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我方在与对方学生、家长沟通过程中,一定要保留通话录音和微信记录。一方面可以直接证明伤害一方是谁,另一方面虽然在双方沟通过程中偶有争执,但也最终对意外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有了较真实的还原。

3、寻找事故发生时的在场人员了解真实情形。当双方家长对意外事故发生时的情境及原因分歧较大时,是否该学生导致了我方的意外受伤无法确定,尤其是当导致我方意外受伤的原因双方无法取得一致意见、亦无法客观还原时,事发在场的目击人员便对于客观真实的还原事故发生时的情境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受害一方要积极寻找在场人员,主要是其他在校学生、授课老师,在沟通中了解到案发的真实情形,同样在诉讼中也可以作为目击证人出庭。

(三)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中要合理的申请司法鉴定。

很多当事人对于司法鉴定的理解仅仅是身体损害能构成几级伤残。实际上,司法鉴定机构除了可以认定伤残等级之外,对于伤者的护理期、后续治疗费用等都可以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出具后,伤者便可以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相应的要求对方家长及学校赔偿医药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用等赔偿项目。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校园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的受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就成为了学校最终是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

本人经办的两起案件,便是由于学校管理职责的不同,最终产生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一是学生在课间休息期间追逐打闹一方不慎被绊倒摔伤,本人代理的某某学校在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学校各个角落有无死角监控摄像,任课老师在学生追逐时也予以制止,并且学校在事发的第一时间联系了双方家长,由于伤者方家长无进一步证据证明学校失职,因此法院判决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另一个案件中,本人代理受害学生,由于在辅导班放学时被另一学生推搡,不慎撞到木门门牌导致脑部磕伤,该门牌是木质且边缘为锯齿状非常锋利、极易导致受伤,且案件发生在放学时间,辅导老师在教室内正在给学生单独讲题,并未意识到放学期间容易发生意外,从而有多加关注的意识,且辅导班中也没有安装监控,因此法院认定该辅导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判决辅导机构对本事故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具体规范,可以参考《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并结合具体情况,对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进一步予以说明。

三、校外人员等第三人进入学校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近些年社会上频频出现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导致学生受伤的新闻,但导致学生受伤严重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更多的仍然是要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依法追究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1201条之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校外人员多为临时修理工,学校并没有固定联系的劳务公司,家长对于第三人是谁更是无法得知。因此,这时学校在未尽到管理义务时,家长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更为合适。

四、了解学校是否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并由学校和家长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一)注意保险条款中的限定条款。

一般学校每年都会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免费或者十几元保险金不等,家长要尤其注意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理赔要求。虽然都是意外伤害险,但在不同保险合同中,“意外”的定义各不相同,“伤害发生地点”有的仅限于校内,“加害人员”有的仅限于校外人员……因此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多加关注名词定义及理赔条款的限定范围。

如果意外发生恰好处于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范围之内,则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二)明确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身份是学生、家长还是学校。

学校在为学生投保意外伤害险时,往往投保人为学校并非学生家长,因此在事故发生后,家长要求学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更加合理,当然家长作为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也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同时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一般为学生,但是受益人有可能是学生也有可能是学校。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益人才能够获得理赔款,而当学校作为受益人取得理赔款,再将赔偿款转付至学生家长时,就容易发生新的纠纷。

因此家长在投保意外险时,就要对受益人是谁格外注意。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事故发生后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保险合同中很多都约定了意外发生后几日内申请理赔及材料提交,因此在意外发生后,建议家长在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联系申请理赔,并了解需要提供的具体材料清单,不要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本应取得的保险理赔金最终无法获赔。

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按照《保险法》2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收到理赔请求后,应当及时核保,情形复杂的30日内核保。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校园安全问题是重中之重,谁都不愿意自家孩子在校上课期间意外受伤。但当意外发生后,家长能够及时找到相关责任方进行理赔,才是人身健康权得以保障的关键。

意外不可知,意外无处不在,家长或学校为学生投保一份意外险,在事故发生后便于学生及时获得赔偿,也是一种防患于未然。

(字数:33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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