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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重疾险,律师据理力争得到完胜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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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重疾险,律师据理力争得到完胜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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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案判书详见“律师风采”保险理赔纠纷1

案情简要:原告在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已近两年,某日陪同姐姐去医院体检时,居然意外查出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遂住院并进行了手术,花费十余万元。

出院后便联系了保险公司,但却遭遇拒赔,后委托了高律师代理了本案。

代理观点:高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查阅了保险合同及相关病例,还向医学专家请教,深入剖析了案情,庭审时高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原告所患疾病为“重大疾病”,依照《人身保险合同》第34/134页中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第二类第5种的心脏瓣膜手术的约定;

2、保险公司以原告所患疾病为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之理由不成立:(1)原告投保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投保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书即第117/134页“询问事项”第08条中,显示被保险人勾选为“否”,而原告住院信息显示,原告系2020年5月才被确诊患病,确诊重疾时间晚于投保的时间,证明其在投保时对自身是否患病及相关病情不知情,不属于带病投保、恶意骗保的情形。且原告投保时间至病情确诊时间间隔一年有余,不属于保险等待期条款中“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内经确诊的不承担保险责任”之情形。(2)虽然原告在《人身保险投保书》的落款处签字,但保险公司主张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告知询问事项第08条中勾选了“否”,而该投保书中的勾选均系电子勾选,无法确定系投保人对“询问事项”勾选内容的确认,对此,保险公司应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3)保险公司在为原告办理理赔时,未尽到自己的提醒和说明义务,原告投保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书即第118/134页中,下方“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这一处内容,是需要投保人在阅读全部保险条款、产品说明和投保提示书后,并应由保险公司对所有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向原告给予充分解释说明后,原告需将上述语句书写在空白文本框中,然而本合同中此处为空白,证明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3、综上,原告所患重大疾病系保险公司承保范畴,保险公司应当依约向原告给付保险理赔金及豁免剩余各期保险费。

审判结果:本案庭审后,经法庭合意后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先天性心脏病属于重大疾病,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予以理赔,后出具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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