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本案并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亦非被害人近亲属就精神损失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当按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各被告的赔偿范围和责任。
故原审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系适用法律不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民申59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文峰,男,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纪树,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继学,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记彩,女,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文花,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以上五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关,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建学,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日照嘉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长岭镇大官社区荆家村村委南150米。
法定代表人:曹际庆,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莒县九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阳街道坝上村。
法定代表人:唐仕秀,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西迎宾路南凌云佳苑沿街商业楼。
负责人:孔杰,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文峰、张纪树、张继学、张记彩、张文花因与被申请人卢建学、日照嘉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物流公司)、莒县九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顺物流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日照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1民终2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文峰、张纪树、张继学、张记彩、张文花申请再审称,虽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机动车致人死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是例外规定,该解释第155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进行裁判,对于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都应支持,且卢建学涉嫌交通肇事罪,而民事赔偿主体是嘉盛物流公司和九顺物流公司,故本案不应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8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本案并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亦非被害人近亲属就精神损失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当按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各被告的赔偿范围和责任。
故原审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系适用法律不当。综上,张文峰、张纪树、张继学、张记彩、张文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对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不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法院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呢?根据《解释》第155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
司法实践中,因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能因赔偿要求得不到满足,转而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那么对于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我通过对各地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比,作出如下分析。 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请求 (一)不支持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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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英于2020年5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马*英伤到小腿,因为对方车辆是外地,非本省,保险公司也是外地的,加上马*英年龄70岁,但是依然从事养殖行业,故委托我们来处理其案件。 经过司法鉴定所鉴定,马*英的损伤误工期为13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虽然不够伤残,但是马*英受伤事实存在,承受得痛苦也真实存在,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最终法院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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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规定如下:1、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2、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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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决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是没有的。以下情况才有精神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根据以下因素来确定的:当地的生活水平;侵权人的经济状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的手段等因素。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1、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根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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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可为办理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出具三年无重大责任事故证明。2、具体办理方法如下:由本人在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表”,交通运管部门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申请要写明姓名、住址、单位、身份证号、驾驶证档案号和所驾驶车辆的车号,并提供身份证和驾驶证的复印件。辖区事故处理交警中队查询驾驶人及其所在单位的相关信件后,通过登录“道路交通事
1、无交通肇事犯罪证明必须去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只需要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如果长期在外暂住的,还应当由长期暂住地派出所出具。根据公安部新规,违法犯罪记录不对个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当由用人单位派人到公安派出所进行开具,必需出示单位介绍信。办理出国、移民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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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20万,取保候审,是否会判实刑,主要是看犯罪情节。 《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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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逃逸不赔钱会被盘判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