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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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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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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支付令的概念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这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

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二、支付令申请书如何写

支付令申请书一般包括的内容为:

(1)首部:标题写“支付令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这一部分主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请求事项:一般写为: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__________。(空格处写明钱款或有价证券的数额)

(3)事实与理由:该部分主要是陈述为何要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简要阐述背景事实,如存在借款合同,借款已经到期,债务人不予清偿等等。

(4)尾部: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申请日期

三、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三款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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