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法使用医疗器械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违法贮存医疗器械但不能证明将使用的,不属于该条款规制的范围。 【案情】 江苏省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如皋监管局)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皋市监罚字[2015]070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如皋市下原医院(以下简称下原医院)于2015年4月1日在西药房药柜内摆放失效的8袋一次性使用胃管和1袋一次性使用输氧面罩,属涉嫌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决定给予没收上述失效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下原医院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裁判】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使用医疗器械不包括贮存医疗器械,案涉过期医疗器械处于存放待用状态而未进入诊疗环节,依法不属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遂判决: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宣判后,如皋监管局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下原医院将超过使用期限的一次性使用胃管、输氧面罩,与其他胃管、输氧面罩混同摆放贮存,是否属于《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使用医疗器械。
1.“违法使用”的内涵应当符合文义解释的通常含义。虽然《条例》对于医疗器械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均设定了相应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义务,但《条例》第六十六条仅对生产、经营、使用违法的,设定了行政处罚。本案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是违法贮存,即把违法贮存扩大解释为违法使用,因此,需要对违法使用的内涵予以探明。 安定性和确定性是法律的首要特征,对法律规定,首先要理解其核心、通常含义,只有法律适用明显不正义或者存在漏洞时,才允许超越规则的核心意思进行目的性扩张。行政机关执法时应遵守对法律规定通常含义的理解。《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使用医疗器械”的语义是非常清楚的,核心意思就是使医疗器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此,行政机关并不存在扩大解释和自由裁量的空间。行政机关只要严格遵守“使用”的通常文义,就能够顺利执法。反之,如认定购入医疗器械后存放于药房就是使用医疗器械,则明显超出了“使用”的语义范围,也不具有社会普遍可接受性。法律本来是让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的,如果法律语言经过行政机关的解释后失去了本来的意义,法律规定就会丧失其确定性和普遍适用性。
2.有充分证据证明“违法贮存”与使用高度关联的,可认定为“违法使用”。医疗器械的使用,往往关涉人的生命安全,从权利的位阶来看,生命健康权要高于其他财产性权利。如违法贮存将导致违法使用,进而危害人的生命健康的,则应当对“违法使用”进行目的性扩张,认定“违法贮存”涵摄于“违法使用”,以体现《条例》“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目的。 具体来说,如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违法贮存医疗器械就是为了之后违法使用,或者违法使用概率较大,由于贮存和使用之间有着较之通常情况下更为紧密的联系,可以将违法贮存也认定为违法使用。鉴于该认定对法律的适用超出了概念的通常语义射程,而行政处罚又属于负担行政,行政机关应负有更强的说明理由义务。其举证证明的标准也要从高度可能性标准上升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本案是在药房而非手术室等贮存与使用联系更为紧密的空间存放医疗器械,所放置器械的数量也十分有限,不足以得出违法使用的结论。由于《条例》并未对违法贮存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基于对法律构成要件事实认识的错误,适用了违法使用的罚责,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3.本案行政处罚不符合比例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了明显不当标准,将行政裁量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体现了良好行政的立法追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体现对行政相对人最低程度的侵扰。反之,即便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仍可因不合乎比例而被撤销。本案失效的医疗器械价值108.6元,且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也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没收、销毁器械等方式实现执法目的,而没有必要再处以2万元罚款。因此,就被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言,罚过并不相当,不符合比例原则。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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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机构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大致的原因有两个,第一个原因,随着医疗美容行业的迅猛发展,国内相关产品审批时间长、临床试验要求高等原因,不能及时满足市场需要,因市场上适用规格的产品缺乏,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就会流入部分医疗美容机构且被违规使用;第二个原因,医美机构虽然收费高,但其隐形成本过高,导致医美机构会因价格原因,选择安全性未经临床评价,缺乏有效的安全保障的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论出于何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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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器械生产法律责任有哪些医疗器械生产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构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你好,违法挂靠,将会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扣去监理单位信用分,降级
您好,需要看他的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在此: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分别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主要是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等。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三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三种: 1.民事责任,因违法生产造成人身损害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违法占地的事情总有发生,但是国家法律规定对于违法占地的行为是有相关处罚规定的。对于违法占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二、四十三条有明确规定,违法占地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一、行政处罚。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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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法分包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工程违法分包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如下:1、行政责任:(1)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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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法律责任:1、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
骂人是否会受到法律责任,一般要依据其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定,如果只是普通的骂人的,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在公共场合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妻子生病丈夫不管的构成遗弃罪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妻子身患重病,丈夫负有无条件的扶养义务,应该对妻子进行适当的生活上、经济上的帮扶,这不仅仅是夫妻之间的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上的义务。 一、妻子生病丈夫不管,妻子应走以下法律程序: 1、妻子可以向加害人或者自己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2、妻子可以报警,丈夫不给妻子看病的,是属于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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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报警,要求对方退还
派出所下传唤证严重吗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派出所只是想了解案情,行为人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就不严重,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