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验收面积大于原来面积需要补交房款吗
一套商品房竣工验收面积竟比合同约定面积多出了20余平方米,开发商要求购房者补交5万余元房款。日前,法院再审判决,误差超过3%的部分即多出的14.4平方米的购房者无需支付房款可取得产权。
一审:购房者应按约补交购房款
1996年,胡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约定购买建筑面积为179.635平方米的住房一套,结算面积以竣工验收面积为准。
1999年,该公司依据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面积测量报告核定该房屋的面积为199.776平方米,比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面积超出20余平方米,开发商要求胡女士再补交超面积部分的面积价款5万余元。
胡女士认为,如果开发商把180平方米的房子修成了280平方米,那不是自己就必须再多交20多万元?同年12月,胡女士就房屋的产权面积计算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投诉,并于2001年11月起诉到区法院。
2004年,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关于双方约定建筑面积和实际交付建筑面积的差异,双方有明确约定,结算面积以竣工验收面积为准。
因此,该房屋的建筑面积199.776平方米应认定为竣工验收面积,双方结算面积应以此为准,胡女士应履行补付超面积部分的面积价款5万余元。
再审:超标部分开发商埋单
判决生效后,胡女士依然不服,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2005年4月,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向法院提起抗诉。
法院经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虽约定以竣工验收面积为准,但竣工验收面积已超过合理范围。
原审未考虑上述条款的合理性,认定双方对超面积部分应据实结算有误。遂对原审案件依法作出改判,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为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即胡女士只需再支付1万多元即可取得多出的近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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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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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如果土地买卖实际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的话,一般来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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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平分,而是归个体户所有
什么时候补差价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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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商品房设计面积与实际面积相差多少是正常值相差多少都属于违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
不阻碍通道的情况下是不违法的,但是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因为公摊面积是整个业主的所有,也是为了业主出入方便,能够正常行走,还有一些楼梯包括电梯间等等,这些都是公摊面积,其他业主不能够随意占用,随意摆放鞋柜或者其他杂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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