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买受人不具备竞买资格而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法院应予支持
编者按:在有人的地方就有利益,有利益的地方就容易滋生腐败。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执行领域是问题高发区,一方面是执行法官自身问题,另一方面则是相关规则不清晰、救济渠道不畅通的问题。
过分强调保护申请执行人权利和利益的理念和做法在实践中也渐受诟病。具体来说,在强制执行案件中,破产清算案件中,以及所有涉及资产/财产的处置变现过程中,评估拍卖的不公以及救济渠道的缺失,让人深恶痛绝。
有经验的人都知道,在涉及巨大利益的案件中,评估拍卖更是重灾区(笔者自己亲身经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坦率地说,在法院已经完成评估拍卖程序后想要再纠正回来、撤销拍卖结果,是十分困难的事。
根据我们团队办理类似案件的成功经验和对全国范围内大量此类案件的分析研究,我们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只要确实存在不公情形,通过适当策略和路径,纠正执行错误、撤销评估拍卖,也完全是可能的。
本文就是我们关于这个问题梳理分析成果的一部分,先分享给读者,希望对深受评估拍卖不公之害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裁判要旨:
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介绍:
一、北京新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新元公司”)与北京市同力制冷设备公司(下称“同力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北京一中院作出(2010)一中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确认同力公司偿还新元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及复利。
二、北京一中院在执行中,冻结了同力公司持有的北京长城华人怀思堂(下称“怀思堂”)全部投资及收益,经评估后委托中安太平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新元公司以2086万元竞买成功。
三、北京一中院于2014年作出(2007)一中执字第1336号、(2010)一中执字第1326号执行裁定(以下合称“2014执行裁定”),确认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全部投资及收益归新元公司所有,并向北京延庆工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同力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出异议,请求认定该拍卖结果无效。北京一中院作出(2015)一中执异字第431号执行裁定(下称“431号裁定”):撤销2014执行裁定及本案的拍卖结果。
五、新元公司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请求认定拍卖结果有效,撤销431号裁定。北京高院作出(2015)高执复字第75号执行裁定,驳回新元公司的复议申请。
六、新元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确认2014执行裁定效力,确认本案拍卖有效。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新元公司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关于新元公司是否具备购买怀思堂全部投资权益及收益的主体资格问题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企业全部财产的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本案中,同力公司、怀思堂均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北京一中院裁定将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全部投资及收益归企业性质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新元公司所有,违反了上述规定中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主导地位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所以,北京一中院撤销拍卖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申请重新评估拍卖时应注意事先判断请求事由能否会被法院支持。
结合最高法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判断拍卖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法院从(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等方面进行论证,以判断拍卖程序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如本案中因买受人不符合竞买人资格,所以,拍卖结果被执行法院裁定撤销。
二、若拍卖公司股东与买受人或买受人的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关联关系,买受人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与拍卖公司之间无恶意串通的,可推定买受人与拍卖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此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拍卖。(详看延伸阅读案例六)。
三、拍卖程序中未披露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属于存在违反拍卖程序且可能导致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法院可对拍卖结果予以撤销。
如本案中,北京产权交易所诉讼资产网络交易平台的“同力公司对怀思堂的全部投资及收益”部分载明怀思堂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北京法院网的中安太平拍卖公司招商公告中载明怀思堂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特种殡葬服务业。本案拍卖公告中未对其他主体买受集体所有制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示,存在瑕疵。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拍卖。
四、此外,若出现政策变动等情势变更情形,因法院组织司法强制拍卖的目的,在于公开、公平、公正地维护各方利益,当出现政府政策调整这一情势变更的情形,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可裁定对拍卖标的进行重新评估、拍卖。(详看延伸阅读案例五)。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修订)
第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拍卖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关于新元公司是否具备购买怀思堂全部投资权益及收益的主体资格问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根据上述规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企业全部财产的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本案中,同力公司、怀思堂均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力公司经拍卖取得了怀思堂项目,并于1998年7月16日与八达岭实业公司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的转让内容包括,
1.怀思堂所属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各类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的所有权;
3.包括现存各类设施在内的全部固定资产等。北京一中院裁定将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全部投资及收益归企业性质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新元公司所有,违反了上述规定中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主导地位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北京一中院撤销拍卖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新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同力制冷设备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53号】
延伸阅读:
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符合何种情形会被法院支持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一:《李健英、曾昭注等与黄彩琼、李祎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执复144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撤销宝丰公司对19号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拍卖结果。本案中19号房的土地使用权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东鄱村田边大街南六巷19号。
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复函中称19号房占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人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东鄱田边股份合作经济社。
由此可见,19号房的土地性质及权属是明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故执行法院在《拍卖委托书》中已注明‘因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过户受国家相关政策的限制,仅限同村民小组的村民购买’,执行法院以上述规定对竞买人资格作出限制,即竞买人应是同村民小组的村民。
第三人庞润柱为佛山市禅城区东坡村委会东方村民,其户籍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东鄱东方村××15号,而非19号房所涉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东鄱田边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故庞润柱不符合19号房规定的竞买人资格。鉴于复议申请人宝丰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举行的第018期拍卖会对19号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存在不当,执行法院依法将该拍卖结果撤销,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何锐坚与郭海澄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63号】
本院认为,“关于竞买人资格条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关于(2012)穗中法执字第1308号征询意见的复函》明确限制了集体所有土地上所建房屋转让的条件,即必须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满足‘一户一宅’且村委会同意其受让该房屋的条件;
如拍卖无法成交,接受以物抵债人也须符合上述条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上述涉案房产,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并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申请复议人关于放宽竞买人资格条件的请求不应支持。”
2、拍卖程序中未披露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属于存在违反拍卖程序且可能导致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故本次拍卖程序应予撤销。
案例三:《北京中信利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安康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执异字第759号】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所拍卖的夏县营村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在进入拍卖程序前应按规定征询国土资源部门对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意见;
拍卖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函复本院就处置该集体土地使用权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该复函中的意见和建议因涉及拍卖标的物存在的权利瑕疵等问题,关系到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该标的物的权利瑕疵等问题应在拍卖程序中予以披露。
由于本次拍卖程序中未披露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属于存在违反拍卖程序且可能导致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故本次拍卖程序应予撤销。”
案例四:《北京新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同力制冷设备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53号】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情形问题。司法拍卖应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公告。
北京一中院在委托中安太平拍卖公司拍卖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的全部投资及收益的委托拍卖函中对需要说明的问题第(8)项存在瑕疵内容为空。
2014年4月1日,中安太平拍卖公司发布的拍卖公告中明确拍卖标的详细信息可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查阅。
北京产权交易所诉讼资产网络交易平台的‘同力公司对怀思堂的全部投资及收益’部分载明怀思堂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北京法院网的中安太平拍卖公司招商公告中载明怀思堂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特种殡葬服务业。
本案拍卖公告中未对其他主体买受集体所有制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示,存在瑕疵。”
3、判断拍卖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法院从(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等方面进行论证,以判断拍卖程序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
案例五:《淄博张店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执复字第152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本院认为,“
一、本案执行依据确认,富邦公司不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张店农商行有权将堃源公司的抵押财产拍卖。因此,淄博中院依法拍卖该抵押财产,并无不当。另从堃源公司提供的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看,并非本案首先查封,且有多个轮候查封。堃源公司主张淄博中院应先执行其它被执行人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作为抵押人堃源公司在(杏园)合行高抵字(2008)第1003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自愿以本案涉案房地产为富邦公司在张店农商行的贷款提供抵押,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明确记载,抵押物暂作价14048800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另,评估机构并未按土地出让时的张店区五级范围内评估。因此,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505.45万元,并无不当。堃源公司主张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权参加竞买。拍卖机构在拍卖涉案房地产的过程中,三次在《淄博晚报》发布涉案房地产的司法拍卖公告,拍卖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堃源公司是否参与竞买由其自主决定,其主张未收到拍卖通知、淄博中院刻意对堃源公司隐瞒拍卖事实,非法剥夺其参与竞买的合法权利,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四、淄博中院依据已生效的(2011)淄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依法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堃源公司以‘刑事优先于民事’为由要求中止本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五、堃源公司主张在拍卖初期曾向淄博中院提出以价值500万元左右的房产代替抵押物进行拍卖,如拍卖后仍不能清偿债权人,由堃源公司继续偿还。该提议能否得到支持,应由淄博中院在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和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后作出决定,淄博中院未采纳该提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六、评估机构是根据本案涉案房地产的现有状况进行评估。《出让方案》明确记载了总地价、仓储用地和商业用地的单价、土地总面积等数据,则仓储用地和商业用地的面积是可以计算的。《出让方案》‘说明事项’栏目载明,仓储和商业用地的面积分摊待建设规划批复后确定。现堃源公司也自认,因本案的担保,土地分割手续没有办完,使土地局主管部门没能盖章签字。因此,评估机构根据《出让方案》确定土地分割比例进行评估,并无不当。另,评估价值是确定拍卖时的起拍价,其真实价值是通过市场来决定,也就是通过竞买人的最高竞价来确认。本案涉案房地产经二次流拍、二次降价,以963.5万元拍卖成交,说明评估价值并非严重低于实际价值。堃源公司主张淄博中院最终导致该30亩抵押土地以963.5万元畸形低价拍卖,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4、法院组织司法强制拍卖的目的,在于公开、公平、公正地维护各方利益,当出现政府政策调整这一情势变更的情形,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可对涉案执行标的进行重新评估、拍卖。
案例六:《武汉坤泰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荣学不服汉南区法院(2014)鄂汉南执异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一案执行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执复字第00060号】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中达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上述土地,性质为其他商服用地。拍卖机构发布的拍卖公告是根据执行法院在国土规划部门查询的土地权属及性质、当事人提供的标的物状况制定的,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的决定》,是在拍卖公告发出之后才通过。
执行法院确定的拍卖公告内容及拍卖机构发出的拍卖公告未将上述决定对涉案地块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为拍卖标的的瑕疵进行载明,是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和土地所有权人未将上述情况及时告知,造成法院与政府部门信息不对称。
目前涉案土地的性质虽仍然为其他商服用地,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加强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的决定》,将涉案地块纳入武汉市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其控制线内的项目将严格执行项目准入制度,以保护区域内的生态资源不受破坏,涉案地块的商业开发利用可能受到一定限制。
竞买人出于商业开发的目的参加竞拍,如果购得的土地无法进行商业开发,将较大地影响竞买人的利益。法院组织司法强制拍卖的目的,在于公开、公平、公正地维护各方利益,现出现政府政策调整这一情势变更的情形,致使本次拍卖目的难以实现。
为维护本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及竞买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对涉案土地进行重新评估、拍卖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
5、拍卖公司股东与买受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关联关系,在买受人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时,推定买受人与拍卖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案例七:《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2)执复字第6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广东高院查明买受人龙正公司与景茂拍卖行的股东均系亲属,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对此申请复议人没有否认,本院予以确认。
在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因股东的亲属关系而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拍卖过程中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且进行了充分的竞价,否则可以推定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存在串通。
该竞价充分的举证责任应由景茂拍卖行和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买受人承担。本案拍卖中仅一次叫价即以保留价成交,并无竞价。而买受人龙正公司和景茂拍卖行不能提供其他两个竞买人的情况。
经审核,其复议中提供的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材料中,并无另外两个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资料。拍卖资料经过了保存期不是其不能提供竞买人情况的理由。
据此不能认定有其他竞买人参加了竞买。故可认定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龙正公司之间存在串通行为。广东高院认定拍卖人景茂拍卖行和买受人龙正公司在拍卖广丰大厦中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导致广丰大厦拍卖不能公平竞价、损害了购房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是正确的。”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案例八:《鄂州市良龙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州市分行等与湖北鄂州广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宝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执复103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拍卖中良龙商贸公司作为竞买人参与竞买,已经行使了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后因其在规定期限内未补足拍卖价款,鄂州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之规定,作出(2014)鄂鄂州中执字第00065-5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上述资产重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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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通过民间调解机构与公司调解,也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一审结果不服还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
执行异议和复议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在执行理论中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看,法治水平越高,执行救济制度越完备。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注重执行救济制度的建立,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即有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但存在异议范围过窄、异议审查程序不明确、复议程序缺失等不足。2000年以后,在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部分地方法院利用人民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契机,在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实施
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一)行政复议: (1)申请人——①用人单位;②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③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期限——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②对工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③逾期不作工伤认定:期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要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执行。该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裁定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作为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不得自由处分裁定中所指的财物;作为先予执行的被申请人必须履行裁定中所指定的义务。《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果当事人
一、只有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不同,参与分配制度程序为满足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和未取得依据的优先债权而设,破产程序系为所有债权而设。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如果不能执转破,在执行程序中实行查封、扣押优先主义原则,但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则实行债权平等主义原则。一方面,最高法院认为,程序应当各司其职,因此企业出现破
法律分析:不服一审判决如何上诉。 需要写好上诉状,递交原审法官,凭上诉须知到中级法院缴纳上诉费,再通知一审法院移送案件。 被告人、自诉人和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采用以下处理方法:1、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2、用人单位有证据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终局裁决;3、当事人如果对终局裁决以外的的劳动裁决不服的,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处理。劳动仲裁管辖地有哪些法律规定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拥有管辖权。
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申请复议,可以申请复核。2、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书的交管部门进行申请复核,并且在收到认定书的三日内,逾期的不予受理,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不服伤残鉴定结果该怎么办 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首先,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法律对该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定的评定内容,要求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2.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话,那么受害人可以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让法院裁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当然,在起诉的时候受害人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 《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申请复议,可以申请复核。2、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书的交管部门进行申请复核,并且在收到认定书的三日内,逾期的不予受理,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1、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该怎么办《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
对派出所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上诉途径有:1.可以向其上级机关公安局反应或者投诉或者申请复议。2.公安局不处理或者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市、省公安局反应或者投诉。3.也可以向公安局对应的政府机构投诉。4.如果对派出所的处理不满意是不能起诉到法院的,因为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必须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之后,如果对复议不服,则可以起诉公安局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1、当事人对商事仲裁结果不服,一般不能向法院起诉。2、但如果该裁决结果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去申请仲裁,或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
1、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
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法律依据】
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 罪的,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宣告后,如被告人和检察院不提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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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怎么办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必须是案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