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案件找不到被告?无需公告即可缺席审理!

问题描述

诉讼案件找不到被告?无需公告即可缺席审理!
1个回答

笔者作为执业七年的专业律师,处理案件的经验告诉我,一起诉讼案件,倘若联系不上被告,那着实是一件令人十分头疼的事!

有些原告没有保存好被告的联系方式,有些被告为了拖延时间,采取拒接电话、搬离原住所等方式躲避、规避法院或者仲裁的送达。

面对此类情况,法院需要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这就产生了下面的问题:

1、时间问题

公告送达,顾名思义,就是将诉讼材料通过刊登报纸的行为进行送达,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公告期,这无疑增加了您在维权上的时间成本。

如今这个节奏极快的社会背景下,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最贵的奢饰品。

2、费用问题

公告送达的案件除了要支付公告费之外,还要全额缴纳诉讼费用,而简易程序则是半费标准。

例:我们以100万元的诉讼标的简单计算一下,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全额为13800元。

综上,公告送达要经历刊登公告信息、等待公告期满等阶段,这个过程通常要经历三个多月的时间,同时原告要预先垫付公告费、诉讼费,既延长了诉讼时间,也加重了原告的经济负担。

看到这,您是不是觉得,公告送达虽然能解决联系不上被告的问题,但对于原告一方,也造成了相当大的困扰。

下面,我们就来一起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在进行社会活动以及经济活动时,保留必要的痕迹,签署重要的合同已经成为法律常识问题。那么,在我们所签署的合同中,加入“送达条款”,则是解决送达问题的黄金法则。

这样一来,即便联系不上被告,即便被告多有闪躲,法院依然能够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将极大降低您的维权成本。

合同中加上送达条款,起诉时找不到被告,法院不经公告也能缺席判决。

法律链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因此,笔者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除了对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关注之外,有必要就送达条款进行书面约定。

一方面在合同履行出现争议时,能够进一步妥善解决,另一方面也能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给准备违约的一方增加心理约束。

笔者不希望您遇到这类问题,但笔者希望通过本篇文章给还没遇到这类问题的您提个醒。

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坚决捍卫作为同行者的您的合法权益!

范本参考:

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的约定。

1、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合同各方一致确认以下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向接收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甲方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乙方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2、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各方依下款告知变更。    

3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4、合同各方均明知:因各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 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