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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工伤十级赔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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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工伤十级赔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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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生活自理障碍是指职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因其伤残,对于自身生活产生的影响。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无障碍与有障碍两大类,有障碍依靠以下五项中的涵盖数量进行判断:进食、翻身、大小便、自我行动、穿衣洗漱。

包括: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了(含五项)、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含三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含一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未明确需要达到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甚至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程度,那么只要是出现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情形,在停工留薪期内就应该由用人单位负责。

2019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078元,2020年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暂未发布。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保留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

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2019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078元,2020年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暂未发布。

五、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目前,杭州市区最低工资为2010元。杭州工伤十级赔偿表序号      项目                    金额(元)1     停工留薪期工资           720002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17772.7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4000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20145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20146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469_ 合计 1982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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