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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要替“坏人”辩护?(转载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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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要替“坏人”辩护?(转载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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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人”是哪种人?

1、无差别杀人案凶手

“无差别杀人案”是无仇怨,不认识,临时起意的随机杀人。

近年来发生的“无差别杀人事件”:

△ 2008年6月8日,日本秋叶原发生随机杀人事件,共造成7死10伤(无差别杀人一词最早的来源)。

△ 2016年3月28日,台湾省台北市内湖区,犯人持菜刀对一名四岁女童颈部猛砍,造成女童当场头身分离,当场死亡,轰动全台湾的小灯泡事件。

△ 2018年4月27日,陕西省榆林市米脂中学校外巷道,发生随机砍人事件,导致9人死亡21名学生受伤。

△ 2018年6月28日,上海市世外小学门口,一名男子持刀砍人,导致2儿童死亡2人受伤。

2、精神病患者

“精神病”在医学领域上被称为“心理障碍”。

指一个人由于生理、心理或社会原因而导致的各种异常心理过程、异常人格特征的异常行为方式,是一个人表现出没有能力按照社会认可的适宜方式行动,以致其行为的后果对本人和社会都是不适应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在电视剧《我们与恶的距离》中,律师王赦是一位法律援助律师,他的工作是为经济困难或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患有精神疾病的陈昌杀了九个孩子,他一心求死,请求法官判处死刑。

王赦却在合法限度内想尽一切办法,为他争取合法权益,最终判处终身监禁。

“无差别杀人案”凶手李晓明被执行死刑后,没有人知道他为何会从“乖孩子”走向“杀人狂魔”。也许是自恋型人格,也许是反社会人格。

也没有人知道还会有多少数不清的“李晓明”站在黑暗里。

社会大众对“精神病患”有着根深蒂固的偏见:

有暴力倾向的“变态”、“不定时炸弹”、“犯罪高发人员”。

人们带着偏见看待他们,

暴露出大众对未知与“异类”的恐惧。

没有人真正关心对精神病患者的“污名化”从何而来?

不负责任的媒体为了点击率和关注度贴上标签,

键盘侠化身正义使者煽风点火,路人不负责任的妄加猜测和评判:

“为什么精神病患者不能强制医疗?非要出来祸害社会?”

有时候舆论和偏见包围着他们,直至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人们开始口诛笔伐:

“加害者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为什么这种人不判处死刑?”

“如果加害者和他们的家属不为犯罪行为付出代价,那受害者算什么?”

在伤痛面前,

每个人只能看到自己的伤口。

却很少有人会关心,

“坏人”犯罪行为背后的真相是什么?

面对犯罪行为,被害者家属该如何自处?

加害者家属该不该被原谅?

犯人、精神病患者有没有人权?

在社会偏见和“坏人标签”如此根深蒂固的情况下,

刑辩辩护律师很想问这样一个问题——

什么是好人,什么是坏人,有标准答案么?

没有人生来是加害者,

在成为加害者以前,

他们是否也是受害者?

解决伤害最好的办法不是杀了站在黑暗里的人,

而是善后和预防。

“坏人”有没有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在这项权利面前,不管是“好人”还是“坏人”,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都享有自我辩护和委托辩护人代为辩护的权利。

在审判阶段,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如果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为“坏人”辩护 是刑辩律师的职责

就像剧中的王赦,在很多观众看来,他并不是一个讨喜的角色。

有人问他:“你一个月赚很多钱么?”

他说:“一个庭审挣不到很多钱,还要除去被屎尿泼脏后洗西装的钱,和被民众误解的心理压力成本。”

可他又是一个近乎理想的人设:

他近乎执拗地相信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

他不顾所有人反对,为杀人犯辩护。

他的目的很简单:

追寻犯罪的杀人动机,预防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人们希望看到公正的判决,期待坏人获得应有的惩罚。

当民众在铲草,政府在除根,媒体在浇水的时候,

他必须去了解、去研究土壤——

“为什么犯罪?动机和理由是什么?”

他们也会有迷茫、动摇的时候,

失去信念,失去正义感便会失去温度,

他们会辗转反侧,会害怕迷失自我。

或许刑辩律师在执业生涯中都会有这样的时刻,

像王赦一样望着法院高高在上的天平,

心中五味杂陈。

他知道自己的身份——

他不是社会民众,不是舆论媒体的代言人,

他只是一个刑辩律师。

在所有人都关注审判结果的时候,

他想要知道的、他必须要做的事情是:

如何在合法限度内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就像张扣扣案的代理律师邓学平说的那样:

“简单的喊一句正义或邪恶口号很简单,

难的是如何用法律人的理性和细致去勾勒和勘察,

守护法律的边界。

如何在坚持主流意识形态和国家话语体系的前提下,

发现并兼顾被忽略的民间法,

用法律人的良知怜悯去斟酌、去界分刑罚的合适重量。”

其实每一个刑辩律师都曾经“死磕”过,

他们相信程序正义、罪刑法定的规则,

明白规则背后所给予的启示是一种正义的感情。

这种情感无法被禁止,

它将带着我们遵循先例,

围绕着它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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