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男,汉族,1981年8月14日出生,住AH省SC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住AH省TH县,现住F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H**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HF市L区合淮路DY镇**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3C。
负责人:石*华。
被告:ZG***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H分公司,住所地HF市肥西路与临泉路交口西南侧**广场***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2。
负责人:魏*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王*与被告王*、HF**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安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刘*珠,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太平洋财险安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货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35371.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20325.6元、护理费6099.3元、交通费800元(法院酌定)、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75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财产损失2197.6元;上述共计153024.41元。因被告王*承担同等责任,分责后扣除被告**财险AH公司已经支付的10000元,故原告现可主张的赔偿金额为130614.65元;
2.判令被告***财险AH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3日16时23分,原告王*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FX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144KM+100M处时,撞上被告王军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皖A×××××轻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原告王*受伤,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AH省G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和原告王*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王*的伤情经AH**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因交通事故致伤,遗有面部条状疤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cm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其伤后误工期以120日,护理期以45日,营养期以90日为宜。另查明,该肇事车辆实际为被告王军所有,挂靠在被告**货运公司名下,且该车在被告***财险AH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王*当庭辩称:
1.对于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无异议,我方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偿付;
2.对于原告部分诉请存在异议,关于误工费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我方核算的工资是每月5611.6元,原告实际误工期是97天,且误工期因病假,单位发放工资应予扣除。对于护理费,该事故发生在2019年11月,应当按照2018年安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标准45070元/年计算其护理费,应当为123.48元乘以45天,数额为5556.6元,原告诉请交通费无票据支撑,且住院仅17天,请法院依法酌定。精神抚慰金诉请过高,财产损失虽有票据,但认为维修费价格虚高,且未提供购置发票及使用年限等证据予以佐证。请法院依法核定并依法判决。
清风货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财险AH公司当庭辩称:
1.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无异议;
2.案涉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请求法院核实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及货运资格证,若上述证件真实合法有效,我司承担原告的相应赔偿;
3.对于该起事故案涉车辆处于停放状态,原告驾车追尾,导致受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原告的过错导致,商业险内承担不超过50%的赔偿责任,另外,王军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存在超载超高行为,根据商业险保险合同,违反了安全装载规定,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4.住院发票中护理费458元属于重复计算,原告实际误工期97天,原告车损我司定损400元;
5.诉讼费、鉴定费我司不承担。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3日16时23分,原告王*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FX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144KM+100M处时,撞上被告王军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皖A×××××轻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原告王*受伤,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F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和原告王*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查,被告王*为皖A×××××轻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货运公司名下营运。该车在***财险AH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7天,产生医疗费37371.91元(含住院护理费458元)。
被告***财险AH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
2020年6月16日,AH**司法鉴定中心受原告王*委托对原告伤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
1.被鉴定人王*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伤,遗有面部条状疤痕形成(累计长度超过10cm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2.评定被鉴定人王*的伤后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为90日。该鉴定产生鉴定费1800元。
原告提供了电动车维修发票两张及施救费发票一张,证明其财产损失。
上述查明事实,由原告方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肇事车辆保单复印件两份、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票据、费用明细、《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误工证明、银行流水、社保证明、修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等,被告***财险安徽公司提供的商业险条款、原告电动车照片、估损清单及双方庭审陈述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被告王*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酿成事故致原告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在各自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和原告王*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本案中王*作为非机动车一方承担40%责任;
王*作为机动车一方承担60%责任。肇事车辆向被告***财险AH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按照上述责任比例在商业险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财险AH公司提出的被告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存在超载超高行为,根据商业险保险合同,违反了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的意见,由于***财险安徽公司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诉求医疗费35371.9元中含有的458元护理费,护理费原告已要求在护理期内按照上一年度AH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行业工资标准(135.54元/天)主张,该主张并未无不妥,但医疗票据中的458元护理费不应重复主张,应于扣除。
关于误工费,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事故发生前12个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的工资流水情况(平均6024.81元/月)及原告《误工证明》确定的误工期(99天),扣除误工期间原告实发工资5067.04元(1189.08元+2048.01元+1829.95元),确定原告误工费为14814.83元(6024.81元/月÷30天*99天-5067.04元)。
关于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就医次数、就医地点及案件实际情况,酌定为500元。鉴定费1800元属于原告主张权利必要支出,被告太平洋财险安徽公司应在分责后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残等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5000元。
关于原告诉求的电动车维修费1765元的诉讼请求,由于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载明原告电动车实际损失情况,被告***财险AH公司提交的电动车损坏照片无法清晰显示电动车实际损失情况,原告仅提供维修发票,未提供维修清单予以证明,该维修费用,本院酌定为1000元。
施救费432.6元,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原告王*的各项损失核定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确定为34913.91元(35371.91元-458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确定为850元(50元*17天);
三、营养费,确定为4500元(50元*90天);
四、误工费,确定为14814.83元(6024.81元/月÷30天*99天-5067.04元);
五、护理费,确定为6099.3元(135.54元*45天);
六、交通费,酌定为500元;
七、鉴定费,确定为1800元;
八、伤残赔偿金,确定为75080元(37540元*20年*10%);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十、财产损失,酌定为1432.6元(1000元+432.6元);以上共计144990.64元。
上述1-10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合计人民币144990.64元。医疗费用赔偿部分共计40263.9元,分责后,保险公司应理赔28158.34元(10000元交强险限额+30263.9元*60%);
死亡伤残赔偿部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101494.13元;财产损失部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1432.6元;
鉴定费1800元,分责后,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理赔1080元(1800元*60%)。扣除***财保安徽公司已经支付原告的10000元后,被告***财保AH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02926.73元(10000元+101494.13元+1432.6元-1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19238.34元(30263.9元*60%+1800元*60%)。
综上,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ZG***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H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102926.73元;
二、被告ZG***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19238.34元;
三、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王*承担22元,由被告ZG***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H分公司承担380元,由被告王*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AH省HF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律师观点分析交通事故颅脑损伤保守治疗十级伤残获赔17.26万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原告:邓*康,男,1965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被告1:吴*洋,男,1979年2月生,汉族,住江苏南京江宁区。被告2: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南京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HL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2015年11月22日被告吴*洋驾驶小型客车与邓*康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在举证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经法院同意之后,与肇事方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有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
你好!据你所述,估计伤残等级五级,具体由法医进行司法鉴定确定。赔偿需结合伤残及工资进行计算。具体可以与我们进行联系。 若有疑问或需法律帮助,欢迎来电咨询。
车祸十级伤残最低赔几万并无统一标准,一般十级的残疾赔偿金城镇是七点三万元左右,农村是一点八七万元左右。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一、车祸十级伤残最低赔几万 车祸十级伤残最低赔几万并不一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十级残疾赔偿金=城镇标准:7.3万元;农村标准:1.87万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比如职工月工资三千元,那么赔偿标准为二万七千元。
一、工伤鉴定为9级能赔到10万吗九级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以上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专业分析:脊柱受伤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可分为5到10级:5级: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6级: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侧弯或后凸畸形,伴根性神经痛;7级: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8级: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9级:两个以上横突骨折;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椎间盘髓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比如职工月工资三千元,那么赔偿标准为二万七千元。
关于骨裂鉴定为几级伤残,怎么规定的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一般骨裂构成九至十级伤残。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等因素,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法律意见】 工伤鉴定为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搜集相关证据,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果进行索赔。赔偿计算1 医疗费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后续医疗费2 交通食宿费计算公式交通食宿费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单位职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人数+单位职工出差食宿费标准*天数*人数+单位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人数3 住院伙食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
关于骨裂鉴定为几级伤残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一般骨裂构成九至十级伤残。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等因素,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一)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交警大队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鉴定预约通知书》(二)伤者持《伤残鉴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三)鉴定人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作出伤残鉴定的结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
1.确定是否工伤,如是,公司应该支付你所有的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和误工费。也就是说,还得给你发全额的工资。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是指
一般骨裂构成九至十级伤残。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等因素,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双方可首先就上述项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估计在九级左右 具体以鉴定结论为准 必要时可以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出面办理此案
脑挫伤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9九级”“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之规定,可以评定为九级伤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9九级XXX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XXX九级条款系列凡符合XXX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2、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一次性工伤伤
打架十级伤残大概赔几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一般轻伤可以赔偿五到六万元,造成残疾的可要求十万元以上的赔偿。十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日常生活能力受限等。 一、打架十级伤残大概赔几万 打架十级伤残大概赔几万根据医疗费等直接费用计算,轻伤一般可以要求赔偿5-6万元,如果构成残疾的,可以要求10万元以上赔偿。肇事者需要受害者写谅解书,达到减轻从轻处罚,如果没有谅解书的,一般都是判决实刑的。各种赔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