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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全部驳回原告诉请

问题描述

被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全部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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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一、接案过程

2021年3月,被告(男方)通过朋友介绍来到律所咨询法律问题,其被女儿起诉马上开庭,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据男方陈述,其与前妻四年前协议离婚,女儿抚养权归前妻,男方一次性支付17万元的抚养费至孩子16周岁,现其前妻以女儿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男方不知道该怎么办。

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了解相关案情并搜集相关证据,为开庭做好充分准备。

二、基本案情

2017年3月,男方与前妻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归前妻抚养,男方一次性支付给女方抚养费17万元至孩子16周岁止,女儿16岁之前男方不需要再支付抚养费。

双方离婚后第4年,前妻以女儿名义进行起诉,要求男方增加抚养费。前妻提供了自双方离婚后至今给女儿所有消费的微信和支付宝账单,该账单的消费数额高达30余万元,用于证明女儿子的生活消费水平提高,男方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严重不足,女儿符合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条件。

此外,前妻还提供了其与男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男方同意每年增加3万元的抚养费,要求男方每年增加3万元的抚养费。

三、律师意见

首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离婚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已经履行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男方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足以满足女儿的基本生活需求,该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应当继续按照离婚协议履行。

其次,女儿不符合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应当综合孩子的需要、父母的支付能力以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进行综合判断,尽管原告提供了30万元的消费账单,但原告的消费明显超过了日常生活范畴,系不合理、非必要的消费,故不应当得到支持。

再者,原告的诉请远远超过男方经济的能力。从男方提供的工资账单可以看出,被告的收入为4661元,抚养费应当按照其收入的20%-30%支付,被告支付的抚养费已经能够维持女儿的日常生活水平和要求。

况且,男方母亲在寒暑假期间一直在帮忙照顾女儿,被告无论在经济上还是生活上均全面履行了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关于前妻主张的男方承诺每年给予3万元抚养费的问题。综合男方提供的所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当时双方只是在协商增加抚养费的问题,男方明确表示需要跟父母协商,至于是否协商成功取决于父母的意见,现在男方父母明确表示不同意,故男方该承诺系附生效条件的明示法律行为,因男方父母不同意故给付3万元的条件并未成就,该承诺未生效,故男方不应每年支付抚养费3万元。

四、办案结果

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供了男方的工资单和微信条件记录等证据,开庭过程中据理力争全面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原告不符合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故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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