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银行诉被告甲公司及担保人乙、丙、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某银行因本案诉讼与某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约定: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代理费用为3万元,其中签署本协议后向乙方预付代理费30%,法院判决后预付30%,剩余代理费根据案件执行回的金额按比例进行支付。
协议签订后,原告某银行于协议签订之日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9000元。后原告某银行诉至法院,除了要求被告甲公司及担保人连带返还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外,要求承担律师费3万元。
另查明,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甲公司及担保人乙、丙、丁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约定,债务人违约时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应承担原告某银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仲裁、诉讼、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分歧】
本案中,风险代理的律师费能否在诉讼中一并支持?对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银行和某律师事务所约定全部律师费为3万元,虽先行支付30%的律师费9000元,但《委托代理合同》经双方举证质证,且《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在原告胜诉的情形下,未免诉累,风险代理的律师费应在诉讼中一并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风险代理律师费得到支持的条件之一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实际支付律师费。现某银行仅支付了9000元律师费,后续律师费实行风险代理,需要根据案件执行回的金额按比例进行支付,处于不确定状态。
故除了已发生的9000元律师费外,后续律师费不宜在诉讼中一并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管析】
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
2006年4月13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律师风险收费的合法性。司法实践中,关于包括风险代理在内的律师费用的承担问题,鉴于打官司产生的律师费与被告的违约、侵权等导致败诉的行为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本上不支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主张。
但最高院也考虑到某些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通过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若干情形下,法院可以支持原告主张败诉的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对律师费的承担首次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根据该规定,笔者认为,向对方主张风险代理律师费并得到支持所需满足的三个条件:
一是在涉案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本案中,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甲公司及担保人乙、丙、丁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约定债务人违约时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应承担原告某银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仲裁、诉讼、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二是律师费不要畸高,尽量符合当地的律师费标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本案中,案涉标的为145万元,双方约定风险代理的律师费为3万元,并未超出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并无不当。
三是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实际支付律师费。本案中,某银行因本案诉讼与某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风险代理,代理费用为3万元,其中签署本协议后向乙方预付代理费30%,剩余代理费根据案件执行回的金额按比例进行支付。
协议签订后,原告某银行于协议签订之日,仅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9000元。剩余律师费的计收为附条件的约定,需要根据案件执行回的金额按比例进行支付。
因此,原告某银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需要承担的律师费,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原告某银行除实际支付的前期9000元律师代理费应予支持外,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的,不宜在诉讼中一并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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