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损失是否应包含非物质性损失的问题根据此次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第一条中已经就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的物质性损失有了详细的规定,即所谓的财与物的损毁、人员的伤亡等有形的损失,可以量化成金额的损失,所以作为第一条立案标准的兜底条款,这里的重大损失应当包括非物质性损失。比如说在事故型渎职犯罪中,所造成的损失的形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有财产的损失、人员伤亡、环境受到污染、群体性事件、企业亏损、停产等,另外还包括了很多不能预见的各种其他形式的利益,至今无司法解释给予规定。如果仅因为不能以货币形式来衡量这些非物质性损失,而使一些渎职犯罪得不到追究,则违背了法律的本来目的。
2、关于非物质性损失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非物质性损失不可量化,表现形式多样,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非物质性损失的重大损失。一是是否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比如是否损害我国国家机关的信誉和形象。二是是否危害社会公众利益,比如危害到了大多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三是是否印发群体性事件、闹访等现象。
3、关于重大损失认定的时间段应如何确定的问题在新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关于重大损失认定的时间段存在着不小的争议,有的认为计算界限应在案发后、立案之前,有的认为应计算到法院开庭审理前。在新司法解释中对“经济损失”明确规定,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笔者认为关于非物质性损失的重大损失认定的时间段可以参照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经济损失的规定来执行。
4、重大损失是否可以累积计算的问题我国刑法中的一些罪名,比如盗窃罪、贪污罪在表述时,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通过一段时间内数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总和加以衡量。那么对于新司法解释中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于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每次造成的损失都达不到立案标准,那么在套用重大损失时,能否累计多次的损失呢。笔者认为不可以。一是因为,刑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在针对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时可以累计计算损失。二是因为玩忽职守行为属于过失行为,如果累计计算,则不符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有可能会混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5、重大损失的责任分配是否应区分责任人的问题类似于事故型的渎职犯罪案件中,经常存在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分配问题,笔者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按实际情况区分责任分配。一是具体实施人员如果做出了错误的提议,得到领导人员认可并最终造成了重大损失的,二者均应对重大损失的后果承担责任。二是具体实施人员在接到领导的错误指示后,提出了纠正意见没有得到领导接受,最后仍然按领导的错误指示执行而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的,则具体实施人员不应当对重大损失的后果承担责任。三是具体实施人员实施了明显违法的领导指示,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的,则无论具体实施人员是否提出纠正意见都不影响其对重大损失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就是渎职罪的损失认定标准。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对于认定与介定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不属于立法的空白点,对于产生劳资纠纷后如何做定认定上的客观性、有据性是一大困难,往往为此产生争议。如何认定,笔者认为须有依据,首先在劳动合同中应就这方面问题进行事先约定,约定重大损失的额度与认定方式,承担责任的方式。其次涉及这类问题的认定上用人单位负有兴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在管理制度或内部制度出相应的制度与认定标准,并依法交职工代表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确定
对于认定与介定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不属于立法的空白点,对于产生劳资纠纷后如何做定认定上的客观性、有据性是一大困难,往往为此产生争议。如何认定,笔者认为须有依据,首先在劳动合同中应就这方面问题进行事先约定,约定重大损失的额度与认定方式,承担责任的方式。其次涉及这类问题的认定上用人单位负有兴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在管理制度或内部制度出相应的制度与认定标准,并依法交职工代表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确定
劳动者如何赔偿以及赔偿的方式,主要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该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具体确定劳动者赔偿额度及比例时,要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单位规章
失职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怠于履行职务责任或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那么,失职渎职立案标准是什么?失职渎职行为的认定是怎样规定的呢?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查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解决您的疑惑,也欢迎您直接来网站和律师进行沟通。 失职渎职行为的认定 【案例简介】 案例1:某大型国有水库是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大Ⅱ型水库,承担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
这个没有明确的标准。损失重大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定。例如,一个注册资金5万元的公司损失1万元就不是个小数,而5000万的公司损失10万元也可以说无足轻重。在《安全生产法》有规定“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的标准,可以作为参考。对于认定与介定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不属于立法的空白点,对于产生劳资纠纷后如何做定认定上的客观性、有据性是一大困难,往往为此产生争议。
员工因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赔偿。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参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
失职与渎职的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失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认定标准: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那么重大事故的标准是什么呢?小编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根据以上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即侵犯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但是,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就不能扣发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者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
立案标准如下:(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
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如何认定认定失职渎职违纪行为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次,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则是监督者懈怠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没有正确地实施监督行为
一、特别重大事故标准1、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为: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
重大刑事犯罪标准如下: 1、国家危害性、社会危害性严重。2、公民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受到严重侵犯。3、公民的生命权受到威胁。4、公共安全受到威胁。重大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分类的一种。指犯罪情节严重的案件。如杀人致死或重伤的;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强奸妇女已遂或奸淫幼女的;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残害妇女的;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制造贩卖毒品的等,凡属重大刑事案
(一)党组织失职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各级党委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思想认识上、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这类失职渎职行为主要有: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不履行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行为(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失职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较大损失和重大损失怎么界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较大损失和重大损失界定的方法如下: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
企业管理失职犯罪罪立案标准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