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PP+EPC”模式的出现
PPP就是指公私合营关系,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首字母缩写,常译为“公共-私营-合作机制”,目前我国称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是指为了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政府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与私人组织(社会力量)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特许经营协议为基础,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双方优势,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由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市政公用产品与服务的方式,提高质量和供给效率,最终实现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PPP与BOT原理相似,都是由“使用者付费”,但它更强调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全过程合作。
广义的PPP模式包括建设-移交模式(BT)、移交-经营-移交模式(TOT)、建造-运营-移交模式(BOT)等PPP的衍生模式。
PPP模式项目的实施主要包括项目选择、社会力量合作伙伴确定、组建项目公司、融资、建设、运行管理等过程。而EPC总承包模式就是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设计、采购、施工、质量、安全等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是当前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应用很广泛的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相比传统的承包方式,发挥和强调设计的主导作用,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环节的相互脱节和制约,促进各环节工作的衔接。
EPC模式中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方便追究相关责任。
“PPP+EPC”模式就是两者的复合模式,就是在PPP项目中采用EPC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其中PPP为投融资模式,EPC为承发包模式,EPC对应的是PPP的项目建设部分,例如BOT项目中,EPC就是对应其中的“B”。
在政府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背景下,两者结合,减轻了政府财政资金压力,优化了建设管理流程,提高了施工企业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了建设效率和工程质量,对项目实施和实现施工企业的需求均有积极作用。
二、“PPP+EPC”模式的表现形式
我国当前的工程实践当中,“PPP+EPC”模式表现形式分为三类:
1、普通社会投资人+EPC工程总承包。此种形式下,EPC工程总承
包单位一般不作为社会投资人身份参与到PP项目的建设中,EPC工程总承包单位需要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另行公开采购,采购完成后再由EPC工程总承包单位就其自身资质情况合理承担或分包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内容。
其特点在于仍需要进行两次公开采购,即分别采购社会投资人和EPC工程总承包单位,流程较为繁琐。
2、仅具有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社会投资人+ EPC工程总承包。此种形式下,因社会投资人具有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因此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中标社会投资人直接与项目公司签订EPC合同。
合同签订后,中标社会投资人自行实施其资质范围内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并将其资质范围外的全部施工或者全部设计业务再自行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再分包可以不再通过招标方式,但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
此种形式的特点在于通过一次性合并采购同时确定社会投资人,简化采购环节,缩短项目运作周期。
3、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社会投资人+EPC工程总承包。此种形式下,因社会投资人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总承包资质,因此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中标社会投资人直接与项目公司签订EPC合同。
合同签订后,中标社会投资人可自行实施工程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业务,也可以将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中标社会投资人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
中标社会投资人将设计或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过建设单位同意。此种形式的特点在于通过一次性合并采购解决投融资、设计、施工、运维等后期各环节问题,避免后期分别采购拉长运作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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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PPP+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的采购方式
目前我国大量PPP项目上马,绝大多数项目采用所谓“两标并一标”的模式:政府实施机构招标选定社会资本;政府出资平台与中标社会资本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实施机构授权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项目的设计施工任务由具有资质的中标社会资本所来承担,不再另行招标;项目公司与社会资本股东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者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但其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范性文件,与作为上位法的《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存在冲突,导致工程EPC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为避免后续风险,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出台之前,最好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1.通过招标方式的依据
《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及其范围有明确规定,在其范围内的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因为PPP和EPC领域存在法律空白,目前司法实践中,这些传统工程项目的招标法律法规,往往成为PPP项目EPC采购的法律参照。
2.直接发包的依据
《招标投标法》以及上述行政法规,对必须招标的设计、采购、施工有明确规定,但对工程总承包(EPC)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目前只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些政府规范性文件,有直接发包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购不可替代的专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第九条:简政放权释放市场主体潜力。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前期立项程序与PPP模式操作流程的优化与衔接,进一步减少政审批环节。
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 已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六款: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选择。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
所以,施工企业作为PPP项目社会投资人,未经招标直接作为EPC工程总承包单位,如果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且具备相应资质,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接项目的建设工作,而其它PPP项目,EPC直接发包存在法律障碍。
四、PPP+EPC模式的优势1、有利于政府方建设项目目标的实现
传统项目实施从广义上来说主要分为策划和实施阶段,从寻求社会资本方参与、到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到工程实施,不同单位的参与,往往由于前期策划的内容形成的设计任务书与完成的设计成果(施工图)之前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施工招标又是根据设计施工图来完成的,这导致了最终的项目完成内容与前期策划总是存在差异。
“PPP+EPC”模式使得政府方可以更明确地对社会资本方提出其具体的要求,比如其建筑的功能性、项目进度、成本控制等,因此避免了各工作阶段可能导致的偏差。
2.有利于强化建设项目风险控制及转移
采用“PPP+EPC”模式,社会资本方可以更加深入参与项目实施,推进的节点从初步设计开始直到工程项目竣工交付,必然提升其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控制的意识,同时对整合社会资源,有效节约投资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也为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供了利润空间。
3、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运作效率
政府方选择“PPP+EPC”模式,一方面强化了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分散了建设法人的风险,减轻了政府融资代建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将投资、设计与施工这些项目建设的必要环节有机地组织在一起,能克服资金投入对施工组织的制约,也能避免设计思路与施工安排的脱节。
在这种模式下,社会资本方直接与政府方进行具体事宜的交涉与沟通,行驶建设过程中项目业主的职责,同时归结于对集团内部的熟悉,可根据项目实施难度选择合适的承包队伍,通过利用内部约束与激励措施,集结优质的设计及施工资源,并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具体需求或配合过程的薄弱与缺陷,第一时间进行内部资源的调配与补充。
对于政府而言,既节省了投资,又提高了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同时保证了建设目标的实现。
4、创建内部沟通渠道,促使紧密合作
在“PPP+EPC”模式中,项目公司统一部署现场集中办公,政府方可全程参与项目实施监督,各方可第一时间对现场即时问题展开讨论与协商。
如此紧密的内部沟通促使施工人员能更为准确地把控设计意图,有效缩短设计与施工间磨合期,令设计构思与施工操作尽可能达到“无缝衔接”;
设计人员将加强现象服务力量,并更为密切地融入施工过程中,除可为施工难度较大的措施与方案提供复核验算外,还可通过优化较为复杂的设计方案来降低项目实施的过程风险,有效避免工程浪费。
政府方还可将上述所提及施工按图实施的精准度及设计配合施工的服务质量纳入合同的考核体系,对因施工与设计配合而产生的项目增量收益部分,建立共享机制,以促使各方的利益趋同。
五、PP+EPC模式风险及防范
近年来,PPP+EPC模式逐渐应用于公共项目,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项目建设中,也存在一些风险,需要加强风险的防控,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1、EPC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PPP+EPC”模式下,直接发包的、EPC合同存在合法性风险,《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基础,规定的项目仅适用于特许经营项目,而不是指所有PPP项目。
非特许经营项目如果在必须招标范围内,应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发包,才能确保其合法性。另外,在PPP项目中,选择投资人的方式不仅仅有招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金〔2014) 113号)的规定, PPP项目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用非招标的形式进行投资人的选择,即使是特许经营项目,除了招标以外的方式选EPC承包商,也缺乏法律依据,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2、联合体投标的法律风险
“PPP+EPC”模式下,工程建设企业会与其它业形成联合体进行投标,招标人确定的项目总承包商是工程建设企业。建筑企业作为社会投资人参与PPP顶目,其主要目的在于承揽工程,但因其本身开不具有项目运营的能力,一般不作为联合休牵头方。
无论联合体成员内部如何进行分工,联合体成员均需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PPP +EPC"模式下,建筑企业需对PPP项目包括建设期、运营期在内的整个项目履行阶段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联合体成员的选择必须充分考察其商业信誉、经济实力、履约能力等,一旦联合体成员缺乏信誉及展约能力,出现严重违约行为将给其他联合体成员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要明确联合体内部责任承担范围,联合体内部成员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无法按比例分担,但联合体成员之间可以通过协议明确内部责任的承担比例及范围,协议虽不具有对外效力但具有对内效力。
3、政策及诉讼风险
“PPP+EPC”模式下,因PPP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时间通常比较长,对于社会投资人来说,面临着许多不确定性因素,比如运营风险、政治风险等。
PPP项目涉及的投资金额巨大,参与范围广泛,并且有公私之分,处于政府更加严格的监督下,都会增加潜在的风险。建设施工企业在履行总承包(EPC)合同,或者作为社会投资人履行PPP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也会存在法律适用等不确定性问题,因此建设施工企业应优先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注:[1]《工程总承包法律应用实务》,作者:陈鑫范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9年1月第一版164-168
一、“PPP+EPC”模式的出现PPP就是指公私合营关系,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首字母缩写,常译为“公共-私营-合作机制”,目前我国称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是指为了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政府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与私人组织(社会力量)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特许经营协议为基础,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双方优势,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
案情简述:北京某设计公司与某焦化公司于2012年签订了《煤气综合利用项目技术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EPC】》(以下简称EPC合同),将该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车任务委托总承包商进行EPC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对合同价款及调整进行了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所包括的工程内容为初步方案设计范围所包含的工程范围。EPC合同专用条款又约定本合同价款(暂定
合同编号: &nb
《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
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1、项目管理幅度不同:设计项目仅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最多再加上编制相关设备的招标文件、协助业主进行设备招标;施工项目仅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而EPC总承包项目负责整个工程(或主体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开车,甚至包括一些通常由业主负责的事项。2、合同模式和合同责任不一样:设计合同大多数为总价合同,通常设计合同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其最高责任最高不得高于设计合同总价。而EPC总承包模式通常是
目前EPC工程总承包在设置投标条件时,主要是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在设置投标条件时淡化资质管理,实行能力认可,在工程实施时回归资质管理,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别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具体如下:(一)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企业,可以是设计、施工或其他项目管理单位;(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或项目管理单位独立或组成联合体投标。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上
一、工程总承包的定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二、工程总承包模式1、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 turnkey交钥匙总承包设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简称EPC)总承包模式,即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程建设所有阶段的全部工作,最终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并承担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和安全方面的全部责任。
明确总承包模式的法律性质,有助于我们认清它所具有的风险并尽可能回避可能存在的风险,总承包模式下的风险防范,关键是要通过订立科学、合理的合同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对合作方有力约束。1.总承包企业要明确总同各分包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总承包模式下,合作双方产生很多矛盾的原因在于没有正确地确定总、分包企业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些总承包担心遭业主索赔后分包企业不肯偿付,就扣留分包企业一部分工程款。有些分包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直接的主体责任,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总责。条例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
epc工程总承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文当事人在关于工程承包这个问题,首先是需要签订书面的承包方面合同的,这样的话就可以关于工程的价款,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
一般情况下,你说的这种工程,施工总承包方是具有房建总承包资质的单位那么建设单位只是对这个总承包方签订合同,并订立承包合同的总价,除非设计变更,市场材料价格巨变,一般情况下,就是包死价了,因为它本身是总承包资质,也就是说,在此项工程中,你说的那些安装分项工程都属于这个总承包方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明面上都是总承包方来施工的,只是分了多个队伍而已,这些队伍都隶属总承包方还有你说的价格,作为建设方,为了掌
一、总包与分包的概念要理清总包(“总承包”的简称)与分包(“分承包”的简称)的关系,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承包。承包,简单地解释就是打包承接。承包的对象可以是经营管理,也可以是工程或任务。本文讨论的是工程承包,或者叫做建设工程承包,简称“承包”。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民法典律关系由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确定。按照《民法典》的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建设工
EPC工程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的简称,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山工程总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包矿山工程的总承包资质是: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120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的施工;三级资质可承担70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的施工。矿山工程总承包资质承包范围的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
项目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主要区别:工程范围不同。工程总承包是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进行全过程的承包,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单位仅对施工任务的承包,其他阶段的承包任务由建设单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负责。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
一、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能否进行劳务分包1、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可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也可以进行专门合法的转包与分包。2、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总承包是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进行全过程的承包。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单位仅对施工任务(一般指土建部分)的承包 。其他阶段的承包任务由建设单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负责。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在工程范围:(1)工程开展程序不同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工作程序是:先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待施工图设计结束后再进行施工总承包投标,然后再进行施工。而如果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施工总
一、工程总承包资质等级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1 一级资质标准 1.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1.1.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