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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店跑路了,我卡里的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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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店跑路了,我卡里的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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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来了,听说美容美发店都陆续开门,我以为终于能摆脱蓬头垢面的形象,结果去了自己常去的美发店……发现该门店在重新装修,将成为水果店!我四处打听,据说这家店去年年底就开始转让了,但是我卡里还有在托尼老师“劝导”下充值的两千多RMB没消费呢!现在想想托尼老师殷殷切切的推荐,深深感受到自己上当受骗了!打电话给那位托尼老师,想打听到这家店前老板的情况,要回这个钱。

结果早就被托尼老师拉黑了!那么请问律师,我充值未消费的钱能否要回来呢?首先,我们在美发店办理的卡,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可以在该企业用于消费的卡。可以是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其次,当消费者的美容卡还有两千多元没消费,店家却悄悄关门。消费者可以找到店老板,让其返还未消费的金额。根据规定,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且退还消费者未消费部分的金额。

如果经营者没有通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这种行为视为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返款金额。

律师点津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纠纷,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如果消费者通过以上的途径不能解决自己的问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索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

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第五十六条  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双方的和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

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调解完毕。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内。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告知消费者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

第五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决定受理的,应当按照职责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组织调解、督促指导和解。

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有关行政部门组织调解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五十九条  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六十条  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经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一致,交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

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先行垫付,另一方提供等额担保。

鉴定、检测机构对消费者委托进行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鉴定、检测,具备鉴定、检测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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