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因质量问题未收楼需要交纳物业费吗

问题描述

因质量问题未收楼需要交纳物业费吗
1个回答

因质量问题未收楼需要交纳物业费吗

【法院观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自签署物业交付文件之日起,按照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

从上述规定可见,物业买受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时间为实际交房或签署物业交付文件之日。本案物业买受人敬某至今尚未收房,某分公司主张敬某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粤01民终5918号裁判日期:2022.03.30)

【一审】(一审被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某分公司与敬某签订《某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某分公司为敬某购买的涉案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由敬某按月支付物业服务费。

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某分公司与敬某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某分公司为涉案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敬某作为受益人应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敬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共28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现某分公司请求敬某支付上述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402.4元(119.93平方米×2.8元/月×28个月),予以支持。

敬某提及的房屋无法从一楼大堂入户及房屋后阳台地面沉降等问题,与本案均系不同的法律关系,由其另循途径解决,敬某无权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敬某并据此提出反诉,不予接纳,由其另循途径解决。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某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敬某不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的,某分公司有权要求敬某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现某分公司主张违约金从欠费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即2019年1月的物业服务费的延迟交纳违约金,从2019年3月1日开始,以1月应交物业服务费为本金,每逾期一日按千分之五计至付清之日止,以此类推),每月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应以每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的本金为限,总违约金以9402.4元为限。

敬某抗辩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为其尚未收楼,根据敬某与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所附房屋平面图可以看出,涉案房屋设计时入户门就是从大阳台花园进入,大堂内无设置入户门,敬某作为购房者签署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理应清楚该房屋的设计结构,因此,在某分公司已向敬某发出收楼通知后,敬某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楼,并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案涉房屋到目前为止敬某尚未实际收楼。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对本案的处理没有实质性影响,本院不予采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自签署物业交付文件之日起,按照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

从上述规定可见,物业买受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时间为实际交房或签署物业交付文件之日。本案物业买受人敬某至今尚未收房,某分公司主张敬某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对此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至于敬某拒绝收房的理由是否正当,属于其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

某分公司应当向开发商主张物业服务费,开发商支付物业服务费后,由其在与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以逾期收楼违约责任方式主张损失。

综上所述,敬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