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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什么不愿意给员工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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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什么不愿意给员工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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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用人单位为什么不愿意为员工申报工伤?

 

我国《劳动法》在1994年一经公布,即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其中第七十条特别强调: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2003年,针对工伤,国务院又专门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对于工伤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内容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其中,更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负担的法定义务。

然而,实践中却有不少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不但不主动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为劳动者提供及时、合理的治疗,反而拒绝、拖延申报工伤或者在认定工伤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那么,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为什么常常会选择无视?用人单位又在顾虑哪些问题呢?

经过研究,可以基本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出端倪:

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这一规定直接规定了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以及护理义务。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一方面劳动者无法在该期间内对单位有任何贡献,另一方面还要发放原工资福利待遇,自然会对单位经营产生一定负担。

而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该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时所应负担的支付义务。

第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处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时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

第四、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申报的工伤次数约定,相应的缴费费率可能会增加,这也是用人单位不愿申报工伤的原因之一。

第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超出目录的部分,应当由谁支付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实践中往往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处理。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4〕7号)十六中提到,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可见,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并不反对用人单位主动负担超出部分的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给劳动者主张该部分权利开了一个口子。

综合以上因素,我们不难看出,有些用人单位之所以不愿主动帮劳动者申报工伤,主要

原因还是触及了他们的经济利益。在此,本律师也希望借此文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一些客观建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社会经济主体的主力军,是劳动者劳动产出和经济收入的主要场所,经济效益固然重要,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更为珍贵,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彰显社会责任,主动挑担,为劳动者披巾斩棘。

毕竟,在目前社会保险体制下,只要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绝大部分的费用都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对于劳动者而言,一方面应当高度珍惜自己的身体和健康,尽量避免发生工伤事件,如果一旦发生工伤,应当第一时间寻求用人单位的帮助,因为单位毕竟是自己的第二个家。

如果用人单位因为或多或少的原因没有帮你申报工伤,不要急着埋怨用人单位,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赋予了你1年内自行申报工伤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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